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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检总局与北京大学合办的法律专家研修班结业典礼上的发言

2013-11-28 15:55:03 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晓春

尊敬的刘司长、总局各位领导;

尊敬的北大法学院乔教授、张主任;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站在这结业典礼上,我就想起这次进修的开学仪式。蔡元培先生提倡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刘司长在开学典礼上说这是他母校的魂,我不由想到一代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秉承的“自由之思想,独立之人格”,大师与大教育家英雄所见、灵犀相同、异曲同工。所以站在这里一定要说真话,说实话在北大进修学习,我的心态是经历了仰慕、不以为然、欣赏、折服、仰止这个过程。

 之所以说不以为然,到不是这些教授、老师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而是我自己原先预期过高,再是这些老师他们真的能畅所欲言吗?比如讲宪法的王磊教授,他会不知道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他只是点评了宪法的热点问题,但一开始就声明近来风声有变,讲课不录音不录像。这话出自讲宪法的老师之口,对曾涌现林昭那样热血青年的北大,是一个讽刺、还是一个黑色幽默?反右时毛泽东评价北大是“水浅王八多,多几个王八不坏事”,那么多老师、学生被打成右派,不敢说话,就是反右、文革的寒蝉效应的延续。

 宪法是讲公民权利的,我国刑法专门用一章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用一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列宁说宪法是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但我国现行的82宪法上,你有罢工权吗?有自主生育权吗?你有自由迁徙权吗?小孩有平等受教育权吗?在财产权上,能自由买卖土地吗?要知道土地私有制,春秋鲁国的“井田制”就有了。我还认为即便文革时的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制,相对公有的国有土地,仍然是一种私有。前天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就看到了证明我观点的证据:四川省双流县某村农民在集体协议上按满了红手印,约定土地承包权永久不变。土地使用权永久,加上88宪法修正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那不就是私有?再说城市土地,那些城市私房的房契,有的是从民国延续下来的,是有土地所有权的,82年前没有法律法规否认,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归国家属有,一句话就把所有权拿走了,也就有了现在这么多征地、拆迁矛盾。最高院丁广宇副研究员和民法薛军教授讲课时,不约而同,都讲到了“德国皇帝与磨坊主”案例,土地房产公平交易、自由买卖是很重要的一项民权,所有富强国家概莫能外。

 在北大非常荣幸有各种讲座,我听了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黄克武先生讲台湾学界对近代中国史的研究;沈艳教授讲计量经济学看世界;人大王利明教授讲人格权立法展望;在王锡锌副院长主持的参加公开与司法改革中美对话的两位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与师生交流会上,我还针对北京李某某强奸案,询问美国法院对强奸案中,受害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为按照陈有西律师的观点,强奸案除了受害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具体性行为之外,其他都可以公开。芭芭拉·罗思坦法官说:美法院同等保护受害人和被告人,尽管受害人难堪、不适,仍须到庭陈述,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媒体可以旁听。相形之下,我国强奸案件的控诉人一纸诉状,却不用出庭接受质询。我国公检法侧重打击犯罪,没能同等保护被告人可能被冤枉的权益。有个学生询问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芭芭拉·罗思坦法官说:道德因人而异,有多种标准,法官判案就依法律。她举例说有个美国小青年不满政府,扬言焚烧国旗,他在邮政局前毁损国旗被媒体报道后,许多美国民众从电视上看到后,不能接受,但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小青年行使的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抗议权,无罪。王磊教授当时脱口而出:Its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这是宪法问题。窃以为,该案要发生在中国大陆,正好有个国旗法把他罩住。

 这就涉及公权力的度的问题,也即王锡锌教授给我们讲的行政执法的困境。人大吴鹏教授认为,西方行政法学先行一步,有神权宗教背景,上帝造人,人权天赋,私权生来就有,为了国防、治安等国家公共利益,通过法律的契约,让渡部分私权给公权行使,又担心公权不遵守契约,再把公权划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相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相对私权,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西方行政法的核心是控权,法律有授权,公权才可行使,授权多少就行使多少,没有授权就不能行使。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都要接受党的领导,三权之上有个党权,但并不妨碍我们对西方行政法控权学说的借鉴作用。我个人以为,王锡锌教授如果从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原则角度阐述,条理上是否会更齐整,逻辑上是否会更缜密。王锡锌教授所例举的“延安黄碟案”与“北京煤气窒息案”,连同湛中乐教授的“北大燕园派出所被诉”案,都是非常经典的中国警察案例。我再讲个美国警察案例,这是一个女华侨写的,登在多年前的《国际商报》上。该女士出门后发现钥匙遗忘在家,开不了门。就向小区门口碰到的一个警察求助。那警察马上询问:家里是否有小孩?答没有;是否有宠物?没有;煤气开关是否开着?没有;水龙头开关、家用电器是否异常?没有。那警察说这没有紧急情况,他是特警帮不了,要找社区警察,就走开了。女事主拨911电话报警,一会儿社区警察拿着一大串钥匙上门尝试,也没打开,只好再呼叫总部派人带梯子过来,准备翻墙进去。女事主看到随后扛梯子来的警察正是开始求助的警察,不由乐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个案例恰恰验证了中央党校黄小勇教授讲课时所说的,发达国家警察都有一整套规则。法理学上讲,穷尽规则到原则,上述三个中国警察案例中,警察不作为、乱作为,不是穷尽规则,而是根本就没有规则,以致王锡锌教授要做法益比较的原则分析。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点评各位老师,政法大王人博教授讲平等,就不能不说反特权,这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叶静猗教授讲劳动合同立法情况,能感受到她对劳工的爱心,但良好愿望出发并不必然收获良好结果;人大周孝正教授与张智勇副教授的能讲敢言;武树臣教授的古代法律文化,都令人赏心获益。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湛中乐教授,他对行政诉讼的法条、条例、司法解释,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衔接,那种信手掂来的娴熟,让人折服。更让我感动的是他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例中,对学生的同情、恻隐之心,代表学校应诉时,即能胜在细节,又有胜之不武的自责,支持自己带的博士生何兵等帮对方辩护,要求学校完善制度、善待学生的师德,让人叹为观止。昨晚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舆论斗争的阶段与走向”,作者是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千帆先生,读了张先生的大作,我对北大师资、水平的推崇,是顿生高山仰止之感。

 在刘燕文诉北大案例中,他“爱北大,更爱真理”,感受到不公,能和平、理性对簿公堂,表达诉求,通过诉讼警醒学校完善制度,表现出北大学子的思想自由、人格独立,从反面证明了北大的成功,证明一个学校的伟大。古曰“爱之愈深,言之愈苛,责之愈切”,我不知这是否就是刘宾雁先生所说的第二种忠诚。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知恩图报,饮水思源,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此时此刻,我也是以感恩的心态,衷心感谢总局法规司和干教中心提供这么好的学习机会,感谢北大老师的指教,感谢北大所有帮助我们的人。希望在座各位有机会到安徽走动、交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