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
1994年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与此相衔接,省对市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原则是与中央对省财政体制改革衔接,保证分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不调整存量财力,适当集中增量财力。市对县也在中央和省分税制改革的框架内同步进行。1994年分税制改革,带有强烈的制度创新性质,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又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大大淡化了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为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发挥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作用创造了条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只是搭建起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与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分税制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仍然难免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职责)划分模式不匹配
1994年建立的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着眼点是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各级政府的责、权、钱。从实际执行结果看,实行分税制逐步扭转了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局面,但省以下体制改革并未取得明显进展,而且集中财力趋向被推广和延伸,在省、市形成了上级政府都应集中资金的思维逻辑。但县、乡两级政府仍一直要提供义务教育、本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物品,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县、乡两级政府所要履行的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也快,无法压缩。比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以来,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欠账累累,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要求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对县级政府来说这是非常沉重的负担。而且省以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如社会保障等一些没有事前界定清楚的事权。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匹配。
(二) 税种划分不科学、分税不分权
理论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政府间的财政资金分配安排,采用税种划分方法,但现行的分税制制度安排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之间谈判的结果,谈判的前提是不损害既得利益,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分税制具有不稳定性并对经济效率产生损害。目前,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五花八门,各地不一,总体而言,“讨价还价”色彩浓重,与分税制的距离还相当大。税收管理权限过于集中于中央政府,省以下税收管理权限有限。所以,分税制制度安排虽然稳定了中央的财政收入,赋予了地方激励机制,但拉大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差距。同时,由于不同层次政府在市场培育和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各层次财源建设存在明显差异,财力分配紊乱、低效,矛盾不断积累。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亟待规范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以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数额不科学、不合理的分配格局继续存在,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也难以起到平衡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差距的目的。其次,地区间人均财力差异问题仍然突出。第三,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不到位。第四,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需要进一步规范,以更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第四,一些地方挪用专项转移支付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由于我国特定的行政“条块”体制,有条件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寻租”的重要砝码。
(四)引发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分割”
为了追求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地方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保护本地的企业和产品,特别是在政府采购中采取对本地产品“加分”优惠以及行政干预等方式,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形成,最终也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影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由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客观上让经济利益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调控职能的落实。如房地产市场,虽然中央政府频频出台各种政策遏制房价的飙涨,但是调控政策落实状况并不理想。又如国务院三令五申的财政不能担保贷款、借债,但财政担保现象屡禁不止,乡镇财政几乎成了“债务财政”、“包袱财政”。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建议
(一)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坚持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首先,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依法对政府职责全面梳理,界定好政府职能。其次,依据公共产品公益性涉及的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由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效益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格局,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形成科学的公共服务分工和问责机制。第三,转变财政职能,构建地方公共财政框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由财政全额供给,并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属于即部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又部分向市场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财政实行补助制;属于提供非公共产品和非公共服务,可以取得经营性或服务性收入的单位,财政停止供给,将其推向市场。要确保各级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事业和关键领域的需要,特别是民生工程支出需要。
(二)构建全面协调可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
一是在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基础上,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管理权。二是加快地方税制改革步伐,充实和完善地方税制,把准税性质的收费改为地方税。同时,在保持分税制框架基本稳定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适当提高中央财政集中程度,继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三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四是建立财税收入增长监测分析新机制,及时准确监测财源变化和收入增长趋势,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跟踪检查。五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面推进部门综合预算。
(三)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
一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编制部门预算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体现公共财政政策导向的经济活动过程。部门预算不仅要全面反映部门所有收支,而且要细化,要着力减少部门二次分配。制定单位项目备选管理办法,对符合预算安排的项目,一律进入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增加透明度,特别是专项预算及财政超收项目安排透明度。二是建立和完善财政外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扩大监督网络,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舆论等对财政的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机制。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核,充实审核内容,从程序性审核过渡到实质性审核,并使之融入部门预算编审过程。四是建立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对财政业务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切实将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四)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风险的防范体制
目前,国有企业运行风险,公共部门债务风险,社会保障欠债风险,政府担保偿债风险等有增无减,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在防范与化解财政风险上采取有力措施。一要坚持依法行政,整顿财经秩序。通过财务管理改革及健全法制,为规范政府行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政府投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盲目争上项目的短期行为;三是规范地方政府信用行为,对政府债务进行严格管理,严把政府担保关;四是建立政府或有债务转变为财政风险的监控预警机制,建立财政风险准备基金,用于抑制债务,缓解风险研究解决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深层次理论和实际问题。
(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为了有效调节和保障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一是加大并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综合考虑人均收入、公共服务成本、主体功能区建设等多种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因素法计算公式,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严格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准入机制,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严格按照预算级次编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监督体系。突出重点,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大江大河治理、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扶贫开发投入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完善省及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辖区内财力差距调节的责任。省级财政要适当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当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向县乡级倾斜,提高县乡基层政府财力,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以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