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医保药品价格进行差率控制的建议

点击量:4743 发布时间:2009-02-09 10:45:42

 

        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方式分为医保药和非医保药,医保药为政府定价,非医保药为市场调节价,也叫企业自主定价。目前药品的定价主要是有三种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企业自主定价。通常也叫着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二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指在商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具有直接定价权、间接定价权或价格干预权的政府、经济组织、企业、居民及司法机构的相互关系,其主要内容和核心是价格由谁决定,即价格由政府部门决定还是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药品是特殊的商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这两类药品分别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其他药品的价格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我国目前药价的构成除了药品本身的研发、生产成本,发生在医药流通企业的流通费用之外,还有以药养医转嫁的医疗服务人员的收入,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的回扣,以及处于价值链上各企业的利润。制药企业采取成本一利润加成定价法,于是由如下药价计算公式:药价=研发成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转嫁到药品上的医疗服务人员收入+ 医疗机构和医药流通企业有关人员的回扣+制药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的利润。前5项构成药价的成本,后面一项是各企业的利润。从目前状况看,后三项构成了药价的主要部分,与其对应的分别是以药养医、索要回扣、行业暴利等问题。所以,要降低药价,除了努力改进生产,进行流通创新之外,更重要的是解决行业暴利,以药养医,索要回扣等问题。
      
对政府定价药品,经过这两年的几轮降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已经很小,虚高的部分也很少了,但对非医保药品利润依然很惊人,虚高的部分很大,一般大多留在流通领域如给医院或开药的医生。为此我们建议:
一、刚研发出来的新药应该给予扶持,加大利润空间,建议设定期限最好不要超过5年。大的利润空间可以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大研发力度,加速企业前期投入资金的回收,也保证国家对企业扶持资金的回笼。
二、设定差率额度。对非医保药品根据其成本核算以及相同行业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设定一定的批零差率比率进行价格管理,政府给出建议零售价格,这样也不违背当初政府放权给企业的初衷。
三、对原研药品、首仿药品、优质品牌的药品企业给予一定优惠,幅度应该可以在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价格基础上上浮5%以内。
四、政府设定定点生产企业直接或直接采购。政府可以根据医院用药量以及近年来的医保范围和医保人群需要设定定点的生产企业或政府直接到企业进行采购,从而降低政府和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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