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企联会网站 点击量:8594 发布时间:2018-04-25 16:03:28

安徽省(民建)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2017年12月4日经安徽省(民建)企业家联谊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民建企业家会员是民建经济界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民建)企业家联谊会是主要由我省民建企业家会员组成的联谊性、协作性的社团组织,一定程度上反映民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点和优势。

第二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感情、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回报社会,为江淮同心基金做好服务保障;发展优秀会员,壮大企联会规模,助力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民建安徽省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联谊协作。加强理事之间或所在企业间的联系和协作。

(二) 咨询服务。创造条件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交流等服务活动。

(三) 调查研究。研究如何开展会务活动和如何开展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验交流会,使联谊会永葆生命力。

(四)经营活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为会员企业探索新的发展和经营模式助力;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强企联会造血功能,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奠定经济基础。

(五)其他符合宗旨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安徽省内民建企业家;单位会员为省内市级企联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市级民建企业家联谊会。

(二) 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应是民建会员;

3、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会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闭会期间增补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相关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须有2/3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内外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必须接受民建省委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0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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