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企业类金融性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作者:徐钧 责任编辑:潘万培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42410 发布时间:2018-04-23 09:29:08

国有企业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承担着经济、社会、政治三大责任,是党和政府在各行各业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在重大的责任面前,科学完善的监督与管理尤为显得特别重要,本提案着重对近年来国有企业容易产生较大金融性风险的贸易形式的防范提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一、国有企业类金融性业务的产生原因

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家为刺激经济推出的金融经济刺激政策及近年来为保增长采取的定向金融刺激政策,都从国有银行的渠道释放了大量流动资金。国有银行有较为规范的企业授信放贷规则,并不能把大量的驱动资金在一定时间内转化为各种金融产品释放出去。特别是对资金需求较为强烈的民营企业来说,很多企业难以达到国有银行的放贷标准。在这种国有银行需按金融规则放贷与民营企业有资金需求但无法达到国有银行放贷标准的现实情况下,部分国有企业做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各种以“托盘”、“保兑仓”等贸易形式为名,实为间接融资的国有企业贸易形式迅速成为部分国有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快速赚取利润的商业新模式。

二、国有企业类金融性业务的发展过程

国有企业一般在银行持有大量的授信额度,其本身的现金流也较为充裕, 是目前银行的主要信贷客户。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贸易形式是国有企业与有资金需求的民营企业合作的主要形式。通过国有企业这道“防火墙”,国有银行的资金也大量的输送到民营企业当中。

其主要以溶入到民营企业的供应链中的一段有效控制达到放贷的目的及控制风险的制约。比如:民营企业采购上游钢铁、煤炭、有色金属、水泥等大宗生产资料原材料时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往往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所在。利用国有企业在银行的良好授信,民营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30%左右)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由国有企业利用其在银行的额度开出百分之百的金融票据,付给上游原材料厂商,国有企业得到此笔原材料的货权,实际需求方民营企业用30%左右的资金购买了百分之百的原材料,并分批已与国有企业签定的供销合同的使用时间和利率标准带款提货,国有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得到一定的利润及相应的营业收入。

三、国有企业类金融性贸易的风险

虽然国有企业看起来在此贸易中有诸多保障,在整个贸易链条中充当着“二银行”的角色,比如:货权的掌控、以保证金来防止货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但随着民营企业出于自身企业快速扩张发展的需求或是想以此方式筹集资金在资本市场上“赚快钱”,都争先恐后的想傍上资金监督管理没有国有银行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这个“大款”,国有企业此种贸易形式的风险就增加了。

(一)业务链条的执行风险

1.上游供应商与下游企业共谋,采取出具虚假货权、采购价格虚高等方式套取资金。

2.如果监管不力上、下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实际控制实力,容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3.在旧的业务到期回款前,签定新的采购合同融新账还旧账。

4.重复质押,一批货物找多家金融机构或企业以货融资。

5.经济下行,融资企业的产品供大于求导致资金链断裂无还款能力。

(二)业务能力不足的监督风险

国有企业主要以某一版块的政策资源为主开展业务工作,不会对所有融资型业务的物质形态都非常熟悉。在开展诸多大宗生产资料的货权抵押担保业务中,不乏有经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对货物价格、品质、市场行情把握不准的情况发生,从而对企业有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廉洁风险

国有企业在从事类金融性业务中,并没有国有银行的相关制度红线的制约和与之配套的信息系统来减少人为的可操作性。负责业务的人员在业务运作中可操作性的方面很多,相应的增加了国企人员触犯廉洁红线的风险。

(四)急功近利做大业务的风险

国有企业做类金融性业务中,对此业务在短期内可做大业务规模并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收入且投入人力、物力成本较低,有较大的吸引力。但从思想上对可观的利润背后所隐藏着的风险和亟待提升的业务水平重视不够。

三、国有企业类金融性业务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流程的监督管理

此类业务必须进行动态监管与信息系统相配套的方式方法进行管理,使业务操作公开透明最大化,个人操作空间最小化。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估团队与信息系统,对客户的资信、质押资产、市场价格调研与变现成本进行量化、流程化的、透明化的管理。严格管控此项业务所在企业整个业务的比例,业务量与企业的整体掌控能力应该成正比并定期进行评估。形成一整套的监管、处置、货物变现、法律流程等制度并配套相关专业人士。

(二)业务质押物与资本的科学管理

为防止市场跌价风险、客户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在融资性的业务操作中一般会对客户提出交比例保证金及货权掌控的相关要求,在交纳保证金的基础上要对业务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品质、储存要求、变现能力进行定制化的科学测算,测算后的价格按市场供需打折与客户签定合同。除此之外可相应增加客户的连带担保、联保互保等措施予以补充。

(三)合作客户的资信监管

对贸易合作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准入制度,针对资证、主营利润、负债率、风险偏好、管理水平、股权结构、法人实际控制人的信誉度等进行定制化的设置红线。采取银行风险控制的方式,凡是涉及红线的部分系统审批不掉。

(四)加强对市场价格风险的防控

对业务相对应的货权质押物合同价格与每日市场价格进行系统比较,跌价到一定比例需在合同注明补交保证金。基于市场价格波动太大及后期有降价风险的业务质押物质,在风险防控系统中设置红线禁止业务操作。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国有企业也可在期货市场上对业务质押物进行套期保值对冲业务风险。

(五)政府的政策保障与制约

政府相关部分就对国有企业的类金融性业务进行疏导与监管,防止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划分国有企业在主营业务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并细化相关法律、条例的约定,明晰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民建会员、淮矿集团高管 徐钧作于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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