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的修改建议

点击量:3924 发布时间:2009-01-20 09:02:49

 

    我国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已有二千多年。“爆竹声中一岁除”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习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逢喜庆日子,特别是春节期间,人们为了增加节日的欢乐气氛,从初一到十五,更是大量的燃放烟花爆竹。然而,现代科学研究表明:燃放烟花爆竹对人体健康有着严重的伤害,同时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也大幅上升。

自《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颁布后,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有很大的改观,但最近几年随意燃放的情况又有所抬头, 1、合肥市到处都可以见到出售烟花爆竹的零售商,而这一切并未看到有关部门去执法; 2、笔者曾经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事件报案,但是事件没有得到制止,并未看到相关部门来现场执法。有些市民依然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二环路周边地区更是如此。由此可见规定在实施中不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为此建议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以便此规定能够真正的得到实施,能够给市民带来安全、安静的环境;给予政府规定的严肃性,减少有法难依的尴尬,因此对规定做以下修改。

 1.修改规定第三条:(以下黑体字为修改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生活小区或者办公区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必须在本单位内显眼处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牌。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举报,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生活小区或者办公区物业办公室必须进行劝阻,对劝阻不听的,必须上报公安机关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生活小区或者办公区物业办公室有责任宣传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规范管理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生活小区或者办公区物业办公室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确认烟花爆竹燃放责任人并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 修改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合肥市区所有范围适用本规定。

3.修改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除此之外,个人或者单位确因个人或者单位原因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需写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地点、燃放原因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数量,并注明燃放负责人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物业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后,将认为可以批准燃放的申请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上报到所在派出所复核,派出所应该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复核决定,个人和单位在得到派出所书面同意后方可燃放。

4.修改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没有得到公安机关公告同意或者书面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如果燃放人没有派出所书面批准,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不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初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人,除了处以以上罚款外,还要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教育,责成其学习本规定。

五)对于二次以上违反规定或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除了处以以上罚款处罚外,并处5-15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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