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几点建议

点击量:8046 发布时间:2008-12-15 15:03:17

 

 

    燃放烟花爆竹能给人们带来喜庆的气氛,但同时也在侵害着人们的休息权利和人身安全,污染着城市的环境。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合肥在内的我国近300个大中城市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宣布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春节期间只有大年三十至年初三以及正月十五5天可以开禁,其余时段不准放鞭炮,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有一次修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修改为“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日期从1999年10月15日开始。但最近几年来,不论时间和地点的燃放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居民的身心健康和城市的文明创建。为此建议:

1、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从百姓的切身利益考虑,能够出台限放令,还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2、建议在城郊空旷地带或广场设置鸣放区,引导市民在春节或其它节假日的固定时段内有秩序的燃放烟花爆竹,避免管理混乱造成的噪音污染。
      3、建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从创建文明城市、争创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思想上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风俗观念,杜绝任意燃放现象。 
      4、建议公安、城建、环保、安全等部门立足岗位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多部门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限定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对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5、建议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自觉宣传,主动做好新业主的思想工作,将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消灭在基层、杜绝在小区。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