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推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点击量:5378 发布时间:2008-12-15 14:57:23

 

 

一、基本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多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城市扩大、企业征地及煤矿塌陷等原因,我国目前使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安徽省淮北市为例,截至2007年底,淮北市失地农民达28.87万人,其中失地后剩余土地低于0.3亩的有20.46万人,80%的人员是由于煤矿塌陷而失去土地。按年龄结构划分,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8.41万人,占29.1%;劳动年龄范围内女16-40、男16-45周岁12.09万人,占41.9%;女40-55,男45-60周岁5.13万人,占17.8%;女55,男60周岁以上3.24万人,占11.2%。为了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淮北市和其他地方政府一样,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积极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开展了典型调查、普查等工作,初步建立了失地农民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筹资渠道、享受条件和标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中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些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进程缓慢,主要原因是:

1、以淮北市为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低,基础养老金待遇按照市政府规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由于近年来物价增长速度过快,这个标准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广大失地农民普遍认为每年享受最低860元的生活保障费,是不需要缴费的,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手续,就应该给予领取,所以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

2、未履行报批手续,就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到农民手中,劳动保险部门无法提取统筹资金。

3、部分村干部思想认识不统一,认为农民参保率越高,集体补助就越多。担心村集体收入不稳定,长期下去村集体无力承担,因此造成推动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探索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使失地农民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相应的险种,使失地农民能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各险种间进行衔接。

2、建立健全统筹资金渠道。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是历史必然;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低,面临失业,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关键的是要建立并逐步健全统筹资金渠道。建议政府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征用土地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在土地使用前及时将土地补偿费的50%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储存,作为统筹基金。

3、要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较低,对被征地农民缺乏吸引力等,进行调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政府应适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要不断探索、创新,积极推进新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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