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应部分返还乡镇

点击量:7320 发布时间:2008-12-15 14:55:3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日益加快,农村土地有计划、分步骤、按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同使用者(申请人)协商收取,而乡镇未享有参与这项活动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调动乡镇积极性,更不利于乡镇一级经济发展。

首先,无论是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土地征收等方案及工作推进,乡镇都要配置一不定的行政资源、物质资源参与其中;其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离不开乡镇组织力量和投入给予方方面面的支持、引导;第三,上述的土地利用,给周边的农用地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乡镇需要投入对土地进行小环境的治理与保护;第四,建设用地以及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之前,乡镇已投入资金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了或基本达到了“五通一平”;第五,无论是建设用地,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但土地还是这块土地,还在乡镇范围内。因此,考虑到不同功能区环境承载能力,又不能向企业、单位收费,乡镇财力本身就捉襟见肘,又不得不自摸腰包投入大量资金去改善环境。

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以及补足土地征收各种补偿兑现之不足,上述五种,正是符合土地出让金之功能,实际上又都是乡镇先行垫付了。因此,土地出让金对乡镇而言,返还有理,理所当然。由于区划调整后,乡镇按城市要求的基础设施没有到位,农民还未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建议市国土部门参照原县国土局比例返还占地出让金给乡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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