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几点思考

作者:陈春光 责任编辑:潘万培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42031 发布时间:2017-05-24 10:45:02

 

当前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关键是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坚定不移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坚决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以放开准入为前提,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加快制定民间投资目录,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规则,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在条件比较成熟的领域重点突破,尽快推出一批含金量高、企业急需、有利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铁路、石油等具备市场化经营条件的行业领域,通过开放产业链若干环节、增值服务剥离与分包等方式,畅通民间资本的进入渠道。

(二)以公平竞争为准则,激发民间资本创造活力

正确处理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关系,政府的公共投资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和收缩,正确引导国企调整产业布局,把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发展空间尽量留给民间投资主体,防范国企过度扩张对民营中小企业形成“挤出”效应。对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推动面向民资的重大项目社会招标常态化。在土地使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方面切实做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平等待遇,不搞双重标准。对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民间资本,因其带有公益性,或者无法靠项目运作产生合理的投资回报,以及某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经营性项目,应建立可靠的投资回报保障机制,使民间投资保持长久的积极性。对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在服务职能、人才引进、收费标准、职称评定等方面落实民办与公办同等的待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以打破垄断为方向,推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为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与其他资本平等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要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契机,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加快优质国企资源向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国企与民企强强联合,建立现代运营管理机制。对于国企民企合作的资源进行公正评估,保证不同资本同股同权同酬。对民企参与国企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应作更多限制,主要以双方协商为主。应以开放的心态向民企出让更高股权,鼓励、支持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四)以创新驱动为路径,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完善落实创新的财税和金融政策体系,健全激励自主创新的法规和风险补偿政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工艺革新的补助力度,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大支持。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开放式创新。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市场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降低运行成本、加速产学研技术成果转化。要重点解决科技人才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户籍等一系列问题,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让个人奖励比例,让更多的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

(五)以简政放权为根本,推进政府服务提速提效

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探索在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市、县设立创新示范区,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经济类管理或服务职能向商协会转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全面清理审批事项,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审批运作机制,让民营企业得到优质、高效、公平的服务。

(六)以法治安徽为目标,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清理和废除对民营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障碍。量化、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不同性质市场主体和法人平等保护问题,做到侵犯公、私财产同罪同罚,公、私企业违法同罪同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民企特快”窗口,开通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建立直诉、快查、速结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民营企业、商会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联系点,开展动态监测。注重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对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处置,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作用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进一步厘清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五大职能边界,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经济纠纷、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开展工作绩效的第三方评估,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科学发展水平,确保对政府职能转移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总之,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中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市场主体,是繁荣市场经济的有力支撑,是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百姓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把十八大以来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坚定不移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者:民建会员、淮南市大通区政协常委、淮南电信大通区营业部主任 陈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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