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房应得到及时维修

点击量:6439 发布时间:2008-11-03 16:38:13

 

 

    城市征收房屋维修基金至今已十年左右,数目十分可观。然而一些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的住户,在房屋非人为损坏时,却得不到及时维修,甚至一拖几年,房屋损坏越来越严重,影响住户日常生活,甚至形成安全隐患。

维护、维修房屋本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然而物业部门却反映他们没有得到房屋维修基金。户主反映到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却推脱说维修应由物业部门负责。至于经费,或说已拨给物业,或说他们也无权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民建市委会认为,房改政策实行已近20年,即使当时购买是新房,也需要得到正常的维护,对损坏的房屋更应进行及时维修,其中部分房屋已经损坏的户主,要求更为强烈。既然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就必须用于房屋维修,不能挪作他用,否则会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人为性的社会矛盾。

建议:

一、尽快制定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例,严格划定住房管理部门、物业公司的职责与权利范围,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二、建立居民住房定期维修制度,使房屋的维护、维修成为物业等单位的日常工作。对多年未解决的漏水、裂缝及影响正常生活的房屋问题要责令收费部门及时解决。

三、房屋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挪用该项专用资金或人为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全市近几年收取的房屋维修资金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审计,一是了解全市收费情况;二是审计是否有挪用或不正当使用情况,对挪用或不正当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违规人员。

五、对只管收费、不服务的职能部门在全市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活环境,提升政府在市民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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