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作者:民建安徽淮北杜集区支部 冯东海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10182 发布时间:2016-12-13 14:48:00


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防止同级政府无力监督、上级无法监督的情况出现,是每个国家和谐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我国民主监督的性质、意义、定位

(一)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民主监督的实质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民主监督的定位。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法参政。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是领导和自觉接受领导的关系。

二、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联系与区别

(一)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相互联系。都是人民政协的职能,都是人民政协对国家重大问题提出的建议或者看法。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各级政协接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提出建议、批评的实践。政治协商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明确规定的。

(二)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相互区别。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内容与形式除调查报告、提案、建议案等方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研,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而参政议政可以在实践中找到新的方式。

三、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形式

(一)民主监督的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二)民主监督的程序。中国特色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进行的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可以依据一定制度和程序规范提出意见。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监督的形式。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共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形式

(一)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规范完善民主监督的内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要准确定“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框架下,开展民主监督,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必须始终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并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到履职尽责。

(二)规范民主监督的程序

1、必须坚持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党的作用,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将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做到经常性监督与重大问题监督相结合”。

2、党委应重视和加强协调,强化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各级组织推进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注重民主监督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配合,尤其是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相配合,强化民主监督的作用。

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中所提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的科学运作程序。在知情、沟通、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做到确定知情的内容,规定沟通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明确信息反馈意见征询等具体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运行机制,并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加以确认。

4、出台民主监督条例,制定民主监督细则,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提供坚强政策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关于“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规定,强调党外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从制度上给予明确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目标、内容、方式、程序。

(三)规范民主监督的形式

1、改革政协的协商议事制度,为民主监督创造条件。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的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大会发言。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联合调研。对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专报,对一些事关全局而需引起中共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的意见建议,可考虑以“直通车”的形式上报。

2、积极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共事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对培养、选拔、任用党外干部的相应规定。确保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会议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机关中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察和审判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地方党委政府在参加重要活动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负责人参加。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干部选拔培养教育列入党委政府的干部规划和计划中。

3、采取措施强化廉政监督。要创造条件加强与党的纪委、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一定形式对党委和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建立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对拟新任的党政干部和任期内的党政干部的评价制度。

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导下,从根本上解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操作性和制度配套措施问题,只有这样,民主监督才能发挥最大效应,取得实质效果,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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