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掘农民隐形负担源,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

点击量:5715 发布时间:2008-10-29 09:28:45

 

 

 “三农问题”是新世纪制约三个文明建设的瓶颈,而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课题,事关国民经济体系基础是否稳固,事关 “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全面落实。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一直承担着较重的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解决农民负担,要解决农民显性负担,也必须解决农民隐性负担。显性负担是指向农民征收的、标注在农民负担卡上的负担。主要包含水费、公益事业筹资、公益事业筹劳等费用;隐性负担是指没有明确向农民征收、却实实在在由农民负担的隐性支出和义务。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归纳农民负担的形成原因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一)体制层面

1、农村政策决策代表体制存在问题,明确“专家、群众、领导相结合的决策体制”应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1 9 9 6年以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由上级决策的工作,如化解村级债务、村有镇管、村民自治暨村务公开、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培训、“强基固本”工程等,达到一定效果,但根本问题终未能解决。决策的三个参与主体中处于最末位的应是领导,然而以上部分决策明显缺少一个全方位参与、反复研讨、深思熟虑的过程,导致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可操作性较差。政策没有与理论(专家论证)、实践(群众需求、反馈)实现零距离,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有这种体会。比如,不少部门为了少花钱、多办事,惯于实行“国家拿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筹一点’’的三个一点工程,这从内容上讲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实施起来不能到位的中间环节很多,最后只能由农民补齐。教育要捐款,修路要集资,修渠要出钱……今天一点,明天一点,就成了无底洞,农民自然难以承受。同时,由于政策的不配套,导致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干也不行,不干也不行,最终必然导致农民负担的加重。每一次乱收费事件往往都牵涉到更高的一级,都有相应红头文件,发文的都是基层必须执行的部门,根源一般来源于上级,却要基层干部“吃药”,这本身就违反了管理的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2、政府机构效能亟待提高。我就乡镇政府而言,必须进行实质的变革,即体制改革。我国农村行政制度约束方面的缺陷导致,政府行为的严重“越位”和“缺位”并存,如有的政府急于求成,按自己的想法包办代替农户和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按照市场的原则有效配置资源,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为农户和企业提供政策、科技和信息服务的功能却比较弱等等,客观上加重了农民负担。

3、乡村两级民主选举制度需进一步落实。每当村民委员会、支部委员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年,乡镇党委、政府都要组织到村指导组,下村之前要开展培训,会上一再强调党委意图,即已经配置完备的村“两委”干部名单,换届选举指导组的任务是确保他们当选。名单的出台理由中虽有其保持工作连续性、全面考察干部素质等的理性成分,当然也不乏便于党委政府管理、少数领导收授好处或私交甚密等不便公开的原因。说是选举,实际上由上级层层任命。对各级干部“政绩”的评价主要取决于他们对上级所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各级政府官员在其任期内,往往倾向于迎合上级的要求,在“人民事业人民办”的口号下,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片面追求所谓“政绩”。所以,通过民主选举,使得农村基层干部的任免和奖惩权掌握在本地区农民手中,使得村干部能够真正以本社区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归依,对农民负责,受农民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农村公共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使农民负担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从现实经济基础出发客观考证农村社会意识形态,注重客观务实。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实上仍是半自给的小农经济,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如何明确定位,有待决策者和理论界都应该认真思考、深入研究。比如农民喜闻乐见的,自己产生的组织就是有协调作用的。象老年人协会,不仅使老有所养;老年人跟媳妇斗气,发生矛盾了,老年人协会过来劝解,问题就解决了。按理论的做法就得上法院,诉诸法律。殊不知现实中农民以法维权成本过高。启动诉讼要支付起诉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举证材料打印费等,进入诉讼阶段后还有食宿费、路费、饭费,农民当然感到不堪重负。即便胜诉了,“执行难”问题也很突出。如果法律手段成本高到了农民无法使用法律武器的地步,农民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不少媒体动辄指责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纯是忽视前提条件的无稽之谈。用这种超前发展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去覆盖以传统落后生产方式为内容的经济基础,必然会制造矛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而在决策制定、实际工作中经常被本未倒置。当然,辩证法也告诉我们,在某些历史行件之下,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也可以反作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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