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梯云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点击量:36900 发布时间:2012-09-06 00:00:00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各位代表:

  我受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是本会开展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1992年11月,本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对于指导和推动会务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中共十五大的召开,民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总格局中的参政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根据上述国际、国内形势和本会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在发挥参政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探索和积累的许多新的经验,对本会六大通过的章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中共十五大精神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把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会的实际相结合的基本经验,既要继承和发扬本会的优良传统、注意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总结新经验、适应新情况,使修改后的章程更好地体现民建的特色,更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新世纪的会务工作。现在提出的章程修改草案,就是根据上述精神,经过全会的讨论而形成的。下面,就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作说明。

  一

  章程的总纲,是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同原章程总纲相比,章程修改草案的总纲部分作了适当的修改。需要说明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本会基本准则、政治纲领、当前任务的规定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作了调整。在本会政治纲领中,强调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高会和会员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在具体内容上,从保持章程的长期指导性、突出民建的特点和优势考虑,简化了对本会当前任务的阐述,增加了有关会的基本职能和作用的论述。

  (二)对本会的组织纲领,根据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作了必要的补充。一是强调始终把会的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特别是各级领导骨干,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教育和引导会员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觉悟程度和会的整体素质。二是从本会的现实状况出发,强调要切实提高领导集体水平,加强会的组织建设,强调健全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建设。

  以上修改和补充,对于本会在新的形势下,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加强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本会的参政党作用,不断开创本会工作的新局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

  根据六大以来的实践,对会员一章作了必要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保持本会同经济界密切联系的历史特点,对会员发展对象的规定作了必要的调整。在坚持以经济界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前提下,增加了关于发展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的规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会的发展对象是:大中企业的高中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经、金融机构的高中级人员,经济研究、教学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本会事业的代表性人士。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建应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性人士入会,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发展会员要按照上述的对象和重点,注重政治素质,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适当增补,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要求,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调整。强调要相互帮助,增进团结,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对会员组织管理的一些规定,如入会条件、程序等作了适当补充,增写了会员入会须经过必要的考察的要求。有关退会、处分的条文,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重在思想教育、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的精神,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这样,更有利于加强会的建设。

  三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以及会的发展的需要,对会的组织制度一章,作了一些条文增补和文字调整。

  (一)民主集中制是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会的工作中的作用。六大章程对民主集中制问题作了比较完善的论述和详细规定。根据目前会的现实状况,在章程修改草案第二章中,对原章程中有关会的民主集中制的规定仅作了个别文字调整。本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六大以来的实践一再证明,只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才能真正有效地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有领导、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工作,保持会的旺盛的生命力。因此,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领导集体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贯彻民主集中制,首先是强调充分发扬会内民主,集中全会的智慧和力量,发挥全会的积极性和整体功能。在领导集体内部,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相应的领导集体而不是由个人作出决定。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具体规定,如各级委员会、常委会、主席会(主委会)、办公会议的议事规程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切实贯彻执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维护会的团结,遵守会的纪律,保守会的秘密,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增加了对会的各级领导成员的有关要求。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会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思想上坚定、政治上过硬、组织上严密的领导骨干力量。

  (三)明确了会内领导人员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修改草案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会的各级领导职务都不是终身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推行会内改革,又是保持会的稳定的需要。根据这一精神,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纪律,应当允许本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辞职;对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后果严重以及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依据民主程序责令辞职或罢免。这样,有利于形成一种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有利于会的事业的长期发展。

  (四)完善了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针的表述。规定会的发展工作要坚持“三个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四

  在领导体制上,为适应新的情况,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修改草案对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两章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一)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职能。鉴于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为了有利于会务工作的推进,需要适当调整中央委员会的职能,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从加强会的集体领导考虑,进一步明确了常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切实发挥在讨论和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方面的集体领导作用。同时,还规定常委会决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就是决定各部门的正职人员。副职改由主席会议任命,常委会备案。

  (二)取消中央委员会设立常务副主席的规定。常务副主席作为非常设性职务,是领导集体的内部分工。在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由主席提名、主席会议通过,设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中央日常重要会务。

  (三)不再设立中央候补委员。在第四届中央委员会期间,为培养后备干部队伍,设立了中央候补委员。鉴于会的中央委员名额历来都是按照地区分配的,因而没有实行中央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递补的规定。也鉴于四大以后,在会的组织发展方面,陆续制定了一些引进新人的规章制度,在新老交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不再设中央候补委员。中央委员出缺时,可根据需要,在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内,仍采取由中央委员会按照专门的程序和办法补选,而不在章程中另作规定。

  (四)不再设立中央咨议委员会。本会1987年全国代表会议为继续发挥老一辈领导同志的作用,设立了中央咨议委员会。五大以来,中央咨议委员会在发挥对中央委员会的咨询和参议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这部分老同志年事已高以及会的情况的变化,将不再设立咨议委员会。今后,对有些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一辈领导同志,本着既发挥他们的影响、又保护他们的健康的精神,推举他们担任荣誉职务。中央委员会可以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委、名誉副主委、顾问。各级组织要十分重视做好老同志的工作,既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沟通形式,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的优良传统,又要注意关心他们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

  (五)对中央委员会秘书长的产生办法作了调整。秘书长在中央委员中遴选,由中央委员会任命产生,参加主席会议。由于这一改变,秘书长的职责将在有关规程中明确,而不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六)根据各地讨论的意见,修改草案规定,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会的非职能性机构。不少地方的实践证明,专门委员会是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利用会的人才优势,发挥会的整体功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具有专业性、咨询性、参议性等特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七)对地方组织有关规定的修改,参照中央组织有关规定的精神,作了相应的调整。

  五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任务的基础。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是关系到会的事业发展和发挥会的整体功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以充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本会基层组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据此,各级组织积极进行探索,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修改草案对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基本任务作了适当补充。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要继续研究和探索基层组织活动的新的途径和方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的精神对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进行革新和创造,重点解决思想观念、组织设置、工作内容、活动方式等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及会员队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基层工作要严格按照会章规定办事,制定相应的制度,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会员的行为,协调和解决自身的各种矛盾。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结合各地实际和特点,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常抓不懈,把基层组织真正建设成为会员的家、学校和服务集体,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为实现会的政治任务努力奋斗。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工作,经过全会的共同努力,集中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激励和增强全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在中共十五大精神鼓舞和指引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好地发挥本会在多党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在新世纪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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