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建的组织制度

点击量:36261 发布时间:2012-10-17 00:00:00

  政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即构成组织制度。民建组织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自1952年民建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的会章作出规定以来,历届章程中都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会的组织原则。在长期实践中,民主集中制在民建的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具体内容也随着实践的发展得到不断丰富。

  第一节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建九大通过的章程中,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四个服从”的原则

  “四个服从”指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四个服从”是确立会内生活严格秩序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会的集中和统一的根本组织纪律。

  一是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这是处理会员个人同会的组织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一要服从组织的领导管理,每个会员都必须编入会的一个组织,参加会的组织生活。每个会员都要遵守会的纪律和各级组织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置于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二要服从并执行组织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即使是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自觉地服从组织的决定。会员对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组织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组织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定。

  二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会内决定问题的基本原则。会的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便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会的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保持会的团结统一,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三是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这是会内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可以保持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实施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也有利于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为局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拒绝乃至反对上级组织的领导。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改变。在上级组织未采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之前,以及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按上级组织原来的决定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认为执行原来的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时,可以边采取行动边报告,或事后立即报告,请求批准。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

  四是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这是处理会的各个组织和会中央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全会各个组织和每一个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地服从会中央的决定。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是维护会的团结统一的首要条件。民建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有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只有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地方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问题的决定,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不允许在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和言论。

  二、会的领导机关

  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是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组织的常设机构要向会的领导机关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会的中央常务委员会要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会的中央委员会要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的地方常务委员会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会的地方委员会要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根据报告的对象和实际情况确定。如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报告,一种是全面的工作汇报,一种是某一项工作或某一问题的专题报告。报告工作制度是发扬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要求,每一个会的组织都应当自觉坚持。

  二是会内通报制度。会内通报是传达内部事务的一种方式,一般包括领导机关传达重要活动、重要决定的情况以及对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奖惩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集体建设的重要途径。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一是选举的制度。主要包括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组织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章程的情况,上一级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集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选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三是选举的程序。主要是指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操作步骤,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选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选举的原则。要坚持按照章程规定的制度进行换届选举。一要严格遵守章程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各级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各级委员会。二要坚持每届当选的代表和委员要有一定数量的更新,这样才能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优秀分子及时补充进去。三要民主推荐候选人,其名单必须经代表充分讨论,不能由个人指定。四要采取各种有利于表达选举人意志、保护选举人积极性的选举方式。

  四、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是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会的领导制度上的体现和运用。这一制度要求在领导工作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个人要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允许各行其是,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既要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又要防止无人负责、互相推诿。

  五、重大问题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施行,会的章程规定了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十六字原则”的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决策的科学体系,抓住了领导集体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关节点。

  一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这是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其中“集体领导”是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增进领导集体团结,保证有效地贯彻执行会的决策和任务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在实践中都要注意,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由个人说了算。如果投票表决,一把手也只是一票,不是由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要注意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坚决反对少数人不召集正式会议或把会议流于形式,一切由个人说了算的独断专行;另一方面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使领导成员中每个人都明确自己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充分发挥领导集体每个成员应有的作用。

  二是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是十分重要的方法和程序。“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基本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各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个别酝酿”只是决策的一个环节,是达到最后目的的方法。因此,一把手千万要注意不要把“个别酝酿”变成个人说了算。在酝酿过程中,一把手要注意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允许大家从不同角度提出建议,做到集思广益。领导集体成员要从全局的角度参与决策,最大限度地集中集体的智慧,保证重大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真正形成集体领导的整体合力。同样的道理,“会议决定”是指重大问题必须拿到会上集体讨论决定,而绝不是个人会下决定,或者是仅在会上走个形式,实质内容早在会下就决定了。因此,领导集体每个成员都应该严格遵守组织原则,认真参加会议的讨论。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事先要让每个成员知道,让大家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发表不同意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除以上规定外,章程还规定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总结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二节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统一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削弱、否定另一个方面是不对的。因此,在会的实践中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注意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和问题。

  一、正确认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

  会内民主指的是会员和会的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是,所有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会内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在处理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在通常情况下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会内集中指的是在民主基础上保持全会在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会内集中的根本要求是,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集中以民主为基础,又给民主以指导。民主是为了集中全会的智慧,充分调动和发扬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如果只强调发扬民主而不进行集中,民主就会变成一种不解决实际问题的空谈,也就失去了民主的实际意义,不仅达不到集思广益的目的,还会涣散会的组织,搞乱会内思想。因此,会内集中是保证会的事业顺利进行的需要。在实行集中时,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特别是少数人的意见。每个会员特别是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都要善于接受他人的正确观点或认识,修正自己的观点或认识,自觉服从正确的集中统一,自觉维护集体作出的决议,自觉遵守组织纪律。

  应当肯定,在民主和集中之间,民主是根本,是居第一位的。不能容许实行没有民主基础的集中。但是,在领导工作中肯定民主是基础和“群众怎么说就怎么办”的尾巴主义毫无相同之处。对领导集体和领导工作者来说,搞尾巴主义,实质上只能是对群众的变相怠工。群众十分厌恶这种官僚主义现象。真正的民主要求领导集体及其成员遵循规章制度进行深入讨论,把来自群众的一切精粹集中起来,作出决定,解决问题。这样的集中,实质上正是民主进程的发展和深化。

  二、正确把握多数原则和民主协商的关系

  在会内生活中,如开会讨论、进行选举等,大多数场合会出现意见不同的情况,不可能要求必须取得一致才来作出决定。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核心。在这个原则核心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成员在参与表决或者选举的时候,都有表示自己抉择的同等权利。贯彻民主集中制,就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沉溺于没有必要的拉锯式的争论,议而不决,那只能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同时,我们在会务实践中,形成了民主协商的传统。在实行协商的时候,不论人数多寡,都可以平等地、不受拘束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力求真正形成多数人最大限度的共识。民主协商已经成为贯彻民主集中制一大优点和特色,它可以填补简单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不足,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我们不能对少数和多数采取绝对化的看法,以为少数一定错误,多数一定正确。事实告诉我们,真理有时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一边。坚持民主协商,不仅使少数人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出来,以利于比较研究;而且就在表决之后,在一致执行决议的前提下,被否定的少数人的意见仍然有申述、反映的权利和机会,以便在实践中进行检验比较,吸收任何对会的事业有利的东西,把我们的事业发展得更好。

  有一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这就是误以为只有协商一致才是民主,表决时出现少数反对票,就意味着民主逊色。在实际生活中,对议题的协商讨论,有时出现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外,最好推迟表决,再作协商,并继续进行调查研究,以求进一步弄清是非利害。这并不是为了强求一致,而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

  三、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关系

  首先,领导集体的组织形式必须是章程规定或者经过合法的组织程序定下来的。领导人员认为必要,可以磋商交谈,但不应以此取代规定的领导集体组织。为开会讨论做好准备,领导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于会议之前进行商讨,这是有益的,但是提请领导集体讨论的时候,仍然只能作为意见、建议,由会议讨论决定。

  其次,领导集体举行会议的次数、时间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更应注意的是,每次会议时间不可太长,会议次数不可太频繁,不可沉溺于细小问题的讨论,以免妨碍工作。对于每次会议的议程和各项议案,会议主持人应该在会议之前指导有关人员作好准备,要求与会人员准备好意见,到会扼要陈述,决不可以开无准备的会。会议主持人更要对每项议案的有关情况、看法进行了解,对如何总结尽可能作些设想,成见不可有、主见不可无、定见须务实,启发开展讨论,认真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同大家一道分析研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正确的结论或者决定。这就是说,开幕同时要想到闭幕。

  第三,分工负责的领导同志主要是联系并指导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领导集体的决定,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问题,并同他们一道总结经验,促进工作。要勇于挑担子,凡是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该设法解决。遇到与别的部门发生矛盾的情况,要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助的精神商量处理,不要把矛盾上交。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应该向上级领导组织反映,上级组织应该立即大力支援,切实帮助解决。

  第四,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组织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教训。会议作出了决议、决定,应该重视,但是如何付诸实践,成为现实,需要组织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决而不行和议而不决一样对工作有害。督促检查的要求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和推动决议、决定的真正贯彻落实,克服决而不行的毛病;二是调查研究下级组织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弄清决议、决定中原来有无不足之处甚至失误,或者由于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的东西。督促检查不仅对人,也兼对自己,是指导、帮助下级的必要手段,也是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

  第五,要注意总结经验。一要验证决议、决定是否正确及其重要的程度;二要充实决议、决定的内容,即在贯彻落实中要有发展、有创新,避免决议、决定成为空文。总结经验既要包括成功的经验,也要包括失败的教训。常言道,失败是成功之母,靠的是全面的科学的总结。总结经验,不要一上手就从面上抓,而要用心选好一个点,做到突破一点,取得经验,以点带面。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会内民主

  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发扬会内民主,对于调动全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推进民主有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推进会内民主时既要积极也要慎重,在能够推进的时候就推进,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也不要勉强去做,要掌握好一个度,但决不能以条件不成熟为借口,放慢推进会内民主的步伐。

  一是营造会内民主氛围。推进会内民主,就要在全会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在活跃有序的会内民主空气中,广大会员才能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要积极帮助会员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精心设计各种载体,让广大会员有较多的机会参加会的活动,如举办各种学习班、读书会、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创办各类会刊等。积极开辟能让广大会员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场所,推动基层支部把学习时事政策、开展议政活动和反映社情民意有机结合起来,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和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做好会员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负责地处理好他们所反映的问题。

  二是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发展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会内民主渠道,使会员对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组织和基层会员。重要事情应该在会内先讨论,让会员早知道。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通过制定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

  三是改革和完善会内选举制度。会内选举制度是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产生必须充分发扬会内民主,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在选举之前,要使会员或会员代表切实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推进会内民主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要把怎样从制度建设上来加强会内民主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认真地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四是建立由下向上的监督机制。会员有权对会的各级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推进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创造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环境和氛围,建立有效制度保证会员行使对会的工作以及会的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节建立和完善会内监督体系

  会内监督,是民建作为参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扬会的民主、维护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民建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进会内监督工作。2002年12月,民建八大提出“要积极探索会内监督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会内监督的体制和机制”。 2007年12月,民建九大通过的章程把建立会内监督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2008年12月,民建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选举产生了中央监督委员会。

  加强会内监督工作是参政党建设的重大举措。

  一个政党的内部监督,是指这个政党根据章程或纲领所确定的行为规范,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的察看、评价、督促、纠偏等自我约束活动。内部监督是政党自身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政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有效的内部监督能够发扬党内民主,对违反党纪行为进行遏制,是保持政党凝聚力、战斗力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民建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总格局中的参政党,建会已60余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履行职能和加强自身建设的经验和优良传统。新世纪新阶段,民建更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快自身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会内监督工作,提高会的组织程度,这是参政党建设的重大举措。

  加强会内监督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准则,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的政治准则。本会加强政治学习、推进内部监督、严肃会章会纪,有助于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深刻认识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巨大优越性和伟大独创性,有效抵制西方两党制、多党制和议会制的消极影响,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加强会内监督工作是推进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目前,民建已经完成了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一大批新中国成立后出生、上世纪90年代后入会的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新的领导集体不仅要继承发扬老一辈长期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形成的政治信念、优良传统和高尚风范,实现政治交接,还要努力发展会的民主、维护会的团结、提高会的参政能力,经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考验。从近十年的情况看,会的各级领导集体和干部队伍的状况总体上是好的,可以说不负众望。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违反会的章程和纪律的事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地方组织反映的情况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人身上,有的是“一言堂”,重大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是用人不公,在干部人事问题上存在问题;有的是个人不清廉,有贪占行为。这些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会的团结,降低会的活力,损害会的形象。鉴于此,加强会内监督成为了推进会的自身建设的现实要求。会内监督是会的建设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本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基本途径,是保持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会内监督机制,有利于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会内矛盾,保证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顺利实现会的政治任务。

  二、建立健全会内监督体系

  加强会内监督工作必须明确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对象、监督重点内容以及实现监督的基本途径。

  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会内监督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会的章程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联盟特点。一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在研究和处理会内监督问题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要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认识与把握多党合作的理论和政策,推动会内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坚持以会的章程为准绳。会的章程是本会开展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要严格依照章程的规定处理会的事务。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认真领会章程的基本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独立自主地处理和解决好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会内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主与团结是会的生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就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四是坚持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加强会内监督,就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以应对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五是坚持以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特点。要适应参政党政治联盟的特点,会内监督工作要始终注意正面引导,重在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会内监督的对象,既包括会员个人,也包括会的组织。主要涉及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在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担任职务的人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其中,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之所以特别强调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应当成为各级会的干部的楷模,必须德才兼备、工作努力、成绩突出、得到会员的拥护和组织的信任;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在领导班子当中起着带领、主导和协调的特殊作用。一个地区民建组织的工作状况如何,领导班子是关键,而“一把手”则是关键的关键。特别在研究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时,虽然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但往往由主要负责人最后拍板。这种最终决断权如果运用得好,会为会的事业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如果运用得不好,不仅不利于会的团结,甚至会给会的事业造成危害。因此,要着眼于预防,重点把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务、廉洁从政的情况纳入会内监督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会内监督的重要性,深刻理解这种监督是会的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殷切期望,是政治上关心和爱护的体现,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作维护和遵守会的章程的模范。

  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是遵守章程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情况。章程是本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是保证全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总规定。遵守章程是所有民建成员的天职。遵守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实质上就是遵守会的政治纪律。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民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是贯彻执行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会的下级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是维护会的团结、履行会的职责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会的纪律要求,对会的决策和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阳奉阴违,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三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民主集中制是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只有发扬会内民主,才能集中全会的智慧,凝聚全会的意志;也只有发展会内民主,才能形成良好的氛围,使全会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因此,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坚持领导集体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一言堂”、家长制。四是在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中遵守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情况。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问题历来都是本会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集体和领导干部,都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在人事问题上,要坚持按照章程的要求,坚持标准,公道正派,任人为贤,不允许搞任人为亲;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不允许搞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事,不允许违反程序,随心所欲;要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监督,不允许拉关系、讲人情,给心术不正、跑官要官的人以可乘之机。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五是执行领导班子谈心会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谈心会制度,通过谈心会,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改进作风,增进团结。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届任期内须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述职两次,述职后,上一级组织或有关方面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六是保障会员权利的情况。会的章程规定了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会员的权利,更不允许对反映问题的会员施行打击报复。七是廉洁自律和会风建设的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弘扬老一辈领导人的优良传统,责在人先、利居众后,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要针对民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加强资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实行定期审计,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案件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

  会内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也是多方面的,其中起决定性影响而又进行经常性监督活动的,主要来自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三个方面。一是各级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会内监督工作中,各级委员会负有重大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进行领导。这是因为委员会处于会的领导地位,没有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监督工作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和改进会内监督工作,是各级委员会必要的、不可推卸的职责,一定要切实担负并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会内监督工作抓紧抓好。二是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2008年12月,民建九届二中全会设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分工联系省级组织工作的方案》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制度》,逐步展开工作。目前,已有三分之一的省级组织先后设立了监督委员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三是鼓励、支持和保护广大会员发挥监督作用。要抓紧修订会内有关检举、控告、申诉以及调查处理等有关事项的规定,改进会员来信来访和权益保护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四是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把会内会外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

  三、不断加强和改进会内监督工作

  加强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会的活力、提高会的参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要正确分析会内监督的现状,特别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把会内监督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使会的肌体更加健康,会的事业更加辉煌。

  强化监督意识,严格监督重点。

  搞好会内监督,需要增强“三个意识”:一要增强会员参与监督的责任意识。参与会内监督,是每位会员应履行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关心、爱护会组织的具体体现。二要增强服从监督意识。在会内生活中,每个会员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又是被他人监督的客体,会内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会员。三要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意识。这是会内相互间一种新型的政治关系的体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平等的、相对的,而不应该是从属的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做到平等监督,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和居高临下的意识,既接受监督,又支持监督。加强和改进会内监督,必须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这是实施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要坚持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二要坚持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三要坚持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干部严于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从而保证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坚持和完善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制度是会内监督的保障。各级领导集体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是健全会的领导工作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组成人员的整体作用;进一步完善领导集体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形成良性机制;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健全会内生活制度。实践表明,没有会内生活的正常化,就很难形成团结活泼的政治局面。因此,各级领导集体要在总结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会内生活的健康开展。除此之外,还要健全和改进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制度、联系地方组织制度、参加基层活动制度等等。三是健全和完善干部工作制度。要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人事安排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要进一步扩大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拓宽渠道,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要引进和完善竞争机制,探索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四是建立健全履职监督制度。要以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近几年来民建形成的监督制度进行梳理,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建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会员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坚持领导干部联系地方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违纪核查与处理机制。

  会的纪律是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形成有效的违纪核查与处理机制,是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会的章程要求,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并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要依据章程的精神以及队伍建设的新情况,尽快制定具有民建特点的纪律处分条例。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要求、违纪行为的种类划分和相应处理、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和适用程序等等,使纪律处分工作更加公正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违纪案件的核查工作。会的组织和会员违反会的章程和其它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在核查过程中,对由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受理的案件,会的组织要积极配合,并在结案以后,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会纪处理。对于违反会的章程和其它会内法规,又不在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立案的,会的组织要进行直接核查,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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