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建的组织体系

点击量:35751 发布时间:2012-10-17 00:00:00

  民建在长期的政党实践中,通过不断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组织系统,即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级组织都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关和工作机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从而保证了组织体系的正常运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民建的组织体系将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一节中央组织

  中央组织包括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是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一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三是修改会的章程,四是选举中央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和反映全体会员的意志,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权力。全国代表大会是会内民主的最重要形式之一,它所通过的决议,所制定的方针和任务,全会各级组织和会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民建1945年成立时就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于历史条件和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原因,直到1955年才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至今民建共举行了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是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代表会议。会的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民建于1987年2月召开过一次全国代表会议。

  二、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有五项。一是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二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是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五是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中央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民建成立初期,鉴于当时会员较少,各地组织尚不健全,没有成立中央委员会,而是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监事会监察一切会务。从民建一大开始设立中央委员会至今。1987年民建全国代表会议设立了中央咨议委员会,作为中央委员会的咨询、参议机构,还设立并选举了候补中央委员,这些措施都为在新时期推进民建中央领导集体新老合作交替创造了条件,发挥了作用。民建七大以后不再设立中央咨议委员会,不再设中央候补委员。

  2007年民建九大决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二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是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超半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的草案,由主席会议提出,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主席办公会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央各工作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地方组织,可以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会议决定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协商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协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须过半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不担任中央常务委员的省级组织主委、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可根据会议议题,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代表中央委员会参加各项活动,也可委托副主席参加。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按各自分工,负责分管的会务工作,及时向主席报告重要工作情况,了解基层组织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席会议提出需研究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

  民建四大到六大期间,曾设立过中央执行局。当时,为适应会的长期发展的需要,减轻老同志的繁重工作,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当中央的日常工作,逐步实现新老合作交替,根据民建四大决定,民建中央设置了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六大以后不再设立中央执行局。

  四、主席会议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的基本职责有: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讨论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讨论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及会内重大问题;审议以民建中央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提出的重大意见和建议;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日程的草案,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中央各工作部门局级非领导职务、副局级工作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秘书长的任免和其他有关事项,向常委会提出中央各工作部门正局级负责人的任免建议;讨论、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提出、报主席决定。主席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可不定期地召集专职副主席举行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中央日常会务和事务工作,必要时请在京副主席参加。

  五、秘书长和工作机构

  根据会的章程,目前中央委员会设有秘书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调研部、社会服务部、联络部等工作部门,还设立了经济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科教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理论研究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节地方组织

  会的地方组织指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截至2010年12月底,本会有地方组织371个。其中包括省级组织30个,省辖市级组织287个,区、县及县级市组织54个。

  一、地方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四是选举同级委员会。

  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二、地方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有五项。一是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二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四是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五是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三、地方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议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有四项。一是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是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三是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四是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节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就是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是成员参加会的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截至2010年12月底,本会共有基层组织6006个。

  一、基层组织的形式

  会的章程对基层组织的形式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基层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基层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基层组织的任务有六项。一是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是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三是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四是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五是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六是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二、基层组织的作用

  民建作为参政党的参政活动,都是在国家各级政权中进行的。由于基层单位不是一级政权,因而基层组织不具有直接进行参政、协商的职能。但通过基层组织的工作,把广大成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集思广益,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对搞好参政议政是十分有益的。搞好参政议政工作要注意发挥组织的整体功能,当然也包括要发挥基层组织在参政议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基层组织要为上级组织搞好参政议政的工作服务。

  一是打好思想基础。组织广大成员学习,是基层组织的一项职责和任务。通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有关方针政策,学习会的历史、章程和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有助于广大成员深化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同中共亲密合作的参政党意识;有助于广大成员及时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工作大局,拓宽视野,坚定信心;有助于广大成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掌握思想武器。总体思想素质提高了,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对于发挥参政党的整体功能,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是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

  二是提供人才支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引进吸收那些政治素质好、思想水平高、社会代表性强的人士加入本会,有利于优化成员结构,改善总体素质。经过基层组织的教育培养,把热心多党合作事业、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优秀人才推荐上去,代表本会广大成员参政议政,同时为搞好会的工作积极培养骨干和后备人选,这也是基层组织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

  三是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咨询服务、参观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是推动广大成员面向社会、了解国情、参与实践的好形式,同时也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有的基层组织把成员组织起来,听取成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参政议政提供素材,有的基层组织还承担起专门课题的调研任务,这些都是发挥参政党整体功能和组织优势的有益尝试。

  三、基层组织的建设目标

  做好基层组织的工作,有利于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成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广泛调动成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民建中央十分重视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了新世纪基层组织的建设目标,这就是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自我教育的学校、团结互助的集体、参政议政的桥梁、培养人才的基地。

  第一,自我教育的学校。自我教育是民建的优良传统,也是民建组织不断发展,并保持进步性的动力所在。要按照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教育会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学习,把学习贯穿到基层组织的一切活动中去。通过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自我教育,促进会员的思想解放、知识积累和观念更新,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会员为国出力、为会增光,立足本职、奉献社会的意识,增强本会的凝聚力,把广大会员紧紧地团结起来,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实践。

  第二,团结互助的集体。基层组织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创造了场所,搭建了平台。要通过基层组织活动,让会员之间互相交流思想、交流工作、交流感情、交流经验,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共同进步,使会员有归属感,能够感受到组织大家庭的温暖,并通过这个温暖的家庭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三,参政议政的桥梁。支部是参政议政的基础,最接近社会和群众,能够大量详实地反映社情民意,再经过各级地方组织分析整理,作为参政议政的材料。如果没有支部这个桥梁,就难以把社情民意和真实的情况反映上去。

  第四,培养人才的基地。基层组织不仅要发挥吸收会员、联系会员、团结会员的作用,还要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对于每一位会员,都要一视同仁地加以培养和锻炼,为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机会。要鼓励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实现以上建设目标,关键是抓好两个方面。一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有一个好的带头人。选拔有一定政治水平、热心会的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好群众基础的同志担任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领导班子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积极进取,联系群众,乐于奉献,关心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使成员感到组织的温暖,充分调动成员的积极性。二是要形成规范的组织生活制度。搞好基层工作的主要载体是组织生活,这是广大成员之间相互联系、交流思想、参加学习和研究工作、开展活动的重要方式,对每个成员来说,应该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搞好组织生活,一定要开动脑筋,经常研究,制定好活动计划,做到讲求质量,精心安排,形式多样,内容生动,使成员感到有收获、有吸引力。

  应当看到,基层组织的建设问题,事关参政党建设的全局。目前,基层组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高度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探索基层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的精神进行革新和创造,把基层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自我教育的学校、团结互助的集体、参政议政的桥梁、培养人才的基地,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会员的家、学校和服务集体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为实现会的政治任务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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