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点击量:9481 发布时间:2008-07-13 00:00:00

总  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本会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与经济界的紧密联系,努力发挥会的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在自我教育中不断提高会的素质等优良传统。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本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弘扬民主、团结、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五)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基层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基层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07年12月16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马培华


各位代表:
  我受中央委员会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本会现行章程是2002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这个章程,对规范和指导会的工作、加强会的建设、促进会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新的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本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弘扬会的优良传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履行参政党职能,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不久前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新的形势和任务,不仅为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参政党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也对会的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和会的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会的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修改章程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认真体现中共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体现中共中央近年来有关多党合作的重要文件的精神。同时,在总结五年来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眼于新世纪会的事业的长远发展,把已经为全会高度认同的新的经验和理论成果写入会的章程,使会的章程在本会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为了保持章程的总体稳定,实现与时俱进,这次对会的章程只作适当修改,不作大改;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普遍要求修改、已经形成共识和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
  根据以上精神,会中央章程修改领导小组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研,在不同范围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形成了《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对章程修改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多数已经被吸收在修改草案当中。下面,就修改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共十七大精神,对会的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表述
  中共十七大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制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目标;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基本任务,等等。这些重要的论断、重大战略思想和宏伟目标,是全会应当长期遵循和努力贯彻的行动指南,应当体现在会的章程当中。为此,修改草案据此作了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是对本会现阶段政治纲领的表述作了补充和调整。将原章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这样修改,集中体现了中共十七大精神和参政党特色,使会的政治纲领的内容更加丰富、完整,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是在强调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在章程的总纲和具体条文的有关条款中,补充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等内容,有利于引导全会用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增进共识,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是补充和完善了有关现阶段任务的表述。主要是对本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发挥会的特色与作用的过程中,增加了“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的要求。这一补充,较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反映了本会在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参政党作用中的基本要求。
  四是在总纲关于加强会的自身建设的要求中,补写了“努力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等内容。这样补充,使本会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的原则更加完整,有利于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构建和谐政党关系的要求。
   二、根据自身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补充和丰富了会的建设的新成果、新要求
  重视对会的实践进程、基本经验的总结,加强会的理论建设,是本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传统和做法。进入新时期以来,本会进行过深入广泛的总结纪念活动,形成了宝贵的理论成果和精神财富,对会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八大期间,本会在成立60周年时,根据会的历史经验和近年来的实践,集中全会的智慧,总结形成了“五个坚持”和“四种精神”,得到了全会的高度认同,日益成为会的共同理念。会的七大根据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提出了本会作为参政党建设的目标,经过十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已经成为全会为之奋斗的努力方向。把这些已经在全会形成共识的成果写进会的章程,对于推进会的事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这次章程修改重点在三个方面作了增补:
  一是根据本会60周年纪念大会总结的“五个坚持”的内容,对会的优良传统作了新的表述。将原章程总纲中“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一段论述,修改为“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与经济界的紧密联系,努力发挥会的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在自我教育中不断提高会的素质等优良传统”。这样修改,既保持了会的历史传统,又体现了时代精神,达到继承与发展的统一。
  二是把新世纪本会参政党的建设目标写入章程的总纲。本会七大提出了新世纪会的建设目标,经过十年的实践,得到了全会的普遍认同。为此,修改草案将原章程“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补充修改为“把本会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这一增补,必将对于今后参政党的建设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是增补了有关会的思想建设方面的表述。修改草案在原章程“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补充,表述为“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弘扬民主、团结、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将会的“四种精神”写入章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会的自身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根据新的会务实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构建会内监督机制
  加强会内监督工作,是本会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本会八大以来,会中央在建立健全会内监督机制方面加强研究,努力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领导工作制度、推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干部工作制度、试行地方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述职制度等,这些举措为进一步加强会内监督工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为此,八届第二十次中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会内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建议本次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时,把建立会内监督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会内监督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会的章程为准绳,目的是发扬民主、严肃会纪、增进团结,为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加强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有力的保证。要充分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贯彻监督与教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推动本会建设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会员个人和会的组织,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遵守会的章程以及贯彻执行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的情况,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和会风建设的情况。
  会的各级委员会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在近几年形成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会的领导工作制度、会内生活制度、干部工作制度以及履职监督等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要支持和保护广大会员发挥监督作用,改进会员来信来访和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适应会内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章程修改草案在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同时,在第三十六条相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加强会内监督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建议本次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以后,要尽快制定内部监督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并在条件成熟时尽早设立监督委员会,为本会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适应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其他有关条文作了适当修改补充
  一是在委员会的职权中,增写了在任期内调整和增选委员的条款。赋予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任期内调整和增选委员的职权,是适应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建立正常进退机制的需要。原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五年来,会的各级委员会遵循这一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根据五年来的实践和今后任期制的进一步推行,在一届任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进行领导集体成员的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而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又不便频繁地召开代表会议,根据五年来的实践、借鉴其他政党的经验,将这一职权赋予委员会是可行的。但是,调整和增补的幅度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这样规定,将对加强和改进会的各级领导集体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调整了各级地方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决定权限。原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由于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便操作,根据各地讨论的意见,修改草案作了调整,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改为“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三是完善了会的基层组织的序列。原章程规定会的基层组织为支部和总支部。从近年基层工作的实践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为此,修改草案采纳了地方组织提出的建议,将基层组织序列由支部、总支部修改为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对于章程规定基层组织任期为三到五年,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地方组织认为这样规定跨度过大。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差别,修改草案未作修改,但地方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章程修改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如本会在现阶段任务一段,将“社会稳定”改为“社会发展”;将第十一条中“违犯国法”改为“违犯法律”。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工作,认真贯彻了发扬会内民主、集中全会智慧的精神,章程修改草案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是全会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晶。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把全会同志团结和动员起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在中共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好地发挥本会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过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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