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机制

点击量:7018 发布时间:2014-09-10 09:38:47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中国参政党的两大基本职能,也是最重要的两个职能。参政议政,主要表现为民主党派在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领导机构中占有一定比例,并能够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民主监督职能,是参政党的另一项重要和基本的职能。监督,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对权力的制约,它是现代国家防止专制、控制由于滥用权力而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政党政治把党际互相监督作为重要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其中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党监督的核心部分。它既不是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也不是执政党自身的监督,而是一种与执政党合作的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其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由于民主党派成员联系的广泛性以及具有的多项专业性,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对党和政府的执政活动进行监督,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从某种角度来说,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义和重要性甚至要超过参政议政。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就说,保留民主党派的目的:一是对共产党的监督;二是保持社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他指出, 我们和苏联不同,要有意识地留下几个民主党派,几个党要比一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因为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所以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可见,民主党派存在的意义就是体现在民主监督方面,而参政议政则是民主党派职能延伸和作用增强的体现,即通过“参政议政”的途径达到“民主监督”的目的。

   但在目前现实中,参政议政却成为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责,成为考核民主党派工作的核心指标,结果导致为了“参政议政”而“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党政领导特别是基层缺乏配合监督主体工作的积极性。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只是一种非权力性的监督、“柔性监督”,在没有制约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接受民主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度不一,觉得权力一旦受监督就是对其不信任,他们错误地认为民主党派是政治摆设,把民主党派看成是“政治花瓶”,认为民主监督就是“开个座谈会,听听意见、发言了事”,对民主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应付塞责。各级党委民主监督的效果也就呈现出“上热、中温、下冷”,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对民主监督的正确认识和接受民主监督的积极意识,成为影响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发挥的重要因素。

   2、作为监督者的民主党派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

    一是自身定位不准,监督意识不够。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认为虽然参政党组织独立、政治自由,但发展成员、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支持和帮助,怕越位、怕添乱、怕冒风险,担心主动监督会影响与中共的友党关系,从而更多地把党派存在的意义理解为是中共可靠的同盟军和政治合作者,于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参政议政上,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重参政议政、轻民主监督的现象,忽视、弱化了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责。

   二是思想上有顾忌, 监督胆识不够。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对民主党派人士的任职安排上,不管其个人能力如何、业绩如何,在政府部门只能是个“副”职,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是个“兼”职。由于现有的组织人事制度,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职务升迁都掌握在执政党的手里,民主党派人士心理束缚较大,怕得罪人,担心提意见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升职。由于民主党派在发展成员、组织活动、机关建设和物质条件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支持和帮助,因而民主党派人士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如履薄冰,不敢提有价值或尖锐的不同意见。还有的民主党派人士自身民主观念淡薄,认为现在是党委决策、政府操作,自己说了也白说,还不如少说或干脆不说,自动放弃了民主监督的权力。

   三是以民主党派组织的形式参与监督不够。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大都是政协委员(也有部分人大代表以及特邀监督员),他们在参与监督中,往往以个人身份开展监督,以民主党派组织开展的监督较少。仅仅靠做好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发挥政协的监督平台作用,对派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民主党派需要形成更加自主的民主监督平台。而实际上一些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因为工作经费、调研经费、活动经费不足,无论在发展党派成员还是在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及组织生活、社会服务等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些党派成员游离于组织之外,组织活动仅集中在少数骨干成员身上,造成组织凝聚力弱化,且民主监督缺乏计划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民主监督缺乏充足条件。

   四是监督能力不足,针对性不强,监督档次不高。民主党派成员总体上素质、层次较高,特别在专业领域方面,大多是专家、学者,但对于民主监督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看问题高度深度不够,重点不突出,监督监不到点子上,督不到要害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事务监督多、党际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将党际“互相监督”降低到了对一般社会事务管理的监督,即使如此,也是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从而冲淡了其政治监督、政党监督的特性。

   3、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缺乏规范性和约束性

   政党监督能否发生实效,关键看有没有一个规范监督行为并落到实处的制度,保障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规至今未出台。由于目前的监督体制主要是被监督者设计的,在制度上更多强调的是被监督者的自觉性和监督者的积极主动性, 在已有的关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文件中,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监督对象、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到信息公开、意见反馈、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等实际应用方面没有形成实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权利保障机制。民主党派虽然可以通过政协大会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能,但由于民主监督“非权力性”柔性监督的特质,缺乏刚性制度的约束, 提案办复率虽高但落实率低,能否采纳全由被监督者决定,监督者没有制度保障和制约措施。使得监督无章可循,监督反馈不及时或不了了之,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党派成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容易产生“监督与不监督一个样”的消极想法,对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的动力有一定的影响。

   4政治信息不对等,民主党派的监督质量不够高,很难取得明显的实效性。

   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需要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成效和职务行为有详细的了解。而在实际中,中共党委、政府往往把已经制定好的方针政策在即将准备颁布前才主动邀请民主党派座谈协商、征求意见等。民主党派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对监督事项事先不知情,更谈不上针对协商内容进行深入的调研思考。在参政党民主监督程序中包含了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协商环节反馈环节和宣传环节,而知情环节是最薄弱的环节,这不是一个难以解决问题,却是一个容易忽视或故意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容易被误解为中共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问题,认为协商会、通报会、谈心会是搞形式、走过场。从目前情况看,民主党派还不能做到主动知情,只能被动知情,所需要的信息大部分靠被监督对象提供。而这些部门对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有所选择,或是报喜不报忧,或是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只选择对本部门有利的信息作为通报材料,这样,没有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党派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就难以把握,来不及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掌握的信息存在缺失,也就提不出什么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大多数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上,为什么大多数民主党派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中论及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容,要么避重就轻地一笔带过,要么以参政议政笼统论述。但不能因为这种实效性显现的间接性、潜在性、滞后性而否认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客观存在。

   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当前,要解决我国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就必须从执政党和参政党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进一步拓展民主空间,规范和优化中共接受参政党的监督行为。

   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多党合作,构建民主政治与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认识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畅通、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创造有利于民主监督的环境,完善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机制,以更加包容的精神和开阔的胸襟主动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鼓励参政党从执政外的视角发现执政党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以弥补执政党视域中所存在的某些局限性。同时还要制定党内规章条例,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切实履行受监督的义务,用党内纪律规定必须为党外人士民主监督提供条件,认真对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建议,对民主监督作出及时反馈等,并将接受监督情况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每年终对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对敢于讲真话、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参政党成员,对自觉接受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自身工作的党政部门,都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达到典型带路,整体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目的。

   其次,出台监督条例,建立监督专门机构,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监督立法。目前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的柔性监督,为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必须将柔性的民主监督变为刚性的操作机制。国家立法机关要制定一部如《参政党民主监督条例》或《参政党民主监督办法》这样的法律,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要建立健全监督保护机制,使参政党不受党政领导及成员对参政党民主监督价值意义认识深浅的影响;建立健全知情沟通机制,规范确定“知情”对象、范围、时间和方式方法,加快党务、政务、事务的公开化进程,使民主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采纳反馈机制,明确对民主党派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提案检查、办理、回复、督办、情况报告、意见征询等程序,克服“有去无回、泥牛入海”的现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将民主监督工作纳入民主党派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落实到中共党委或政府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将办理效果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二是完善监督制度的运行程序。

     1、加大对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增加党外干部数量, 确保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委会委员中、在政协常委、政协领导成员、政协专委会和政协机关中占有一定比例,担任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将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保证他们有能力监督。要建立对党外干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考核机制,在党外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纳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考核内容”,以督促党外干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2、人大、政协分别是以选举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为特征的两大民主平台。加强两个民主平台的沟通,在人大行使立法职能、确定国计民生事项、安排人事、财政等重要问题之前,采取多种形式与政协协商,充分听取政协各界别专家、委员们从不同角度和出发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能使各项事物处理得圆满,也能通过政协中不同党派、界别及其所联系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渠道,把中共党委、人大、政府的意图传达给社会,把各界人士的愿望和切身利益体现到最大。

   3、落实并长期坚持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列席涉及本单位重大事务的会议、与党派领导人经常谈心、定期与民主党派成员举行恳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保障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健康运行,避免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4、特约监督员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除向政府部门派驻外,还要向党委部门延伸,中共党委也要聘任特约监督员。党派监督员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挑选,真正把那些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过硬、热心党派工作的人员推荐为监督员。可在中共统战部设立一个党派特约监督员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从而使民主监督工作成为有组织的活动,而不是单打独斗。

   三是建立并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当前,一些中共党政部门把民主党派的监督当成个人行为,而不是一个党派、一个团体的有组织的集体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均未建立民主监督专门的组织机构,这与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主要职能的政治要求是极不相称的。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就必须建立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这是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政协的提案工作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得到加强,都是与在政协设立提案委和在党派设立参政议政专委会分不开的。应成立专业化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联合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各民主党派驻会副主委(各党派主委一般已在人大、政协或政府任职)推选,委员由其他驻会副主委及各党派骨干成员组成。监督联委会地位相当于同级别中共纪委(联委会主任相当于中共纪委书记),二者相互补充,对上一级监督联委会负责,这样统一领导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工作, 依照国法党纪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实现以组织化的形式从中央到地方对中共党政部门的层层监督。

   最后,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的主体水平。

   民主党派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民主监督质量如何,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政策水平、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等。而且,参政党在党际关系中的地位也要通过自己的成熟发展去争取,以自己高水平的民主监督来维护,以加强自身建设、担当好在党际关系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来实现。因此,要适应多党合作发展的新形势、新标准,强基固本,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出现新的“知识危机”和“本领恐慌”。

   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体现在民主监督领域,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参政党意识。民主党派成员在社会上大多是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被誉为“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下通各界,上达中央”,要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实现由业务专家向政治专家的转换,发挥好这一“智力库”的功能,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其参政党意识,使其深刻把握政党活动规律,对政党的地位、功能、使命、宗旨有深层次认识,增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参政党只有真正形成自己是作为一个政党而存在的观念,才能摆脱“怕越位”的心理束缚,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诤友,从而不断开创民主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总之,坚持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党的作用,这是中共反复强调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基于这一出发点,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就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制度配套措施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民主监督的有序进行,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才能建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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