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94期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建议(省直工委 卢宏世)

点击量:7267 发布时间:2012-06-08 11:11:18

民建安徽省委常委、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处长、省外商投资事务促进局局长卢宏世反映:《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颁布施行,其后于2004年经过一次修正。该《条例》对规范我省省级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确立法律地位、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我省开发区发展至今,已成为全省经济实施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对外开放的主要窗口和体制创新的示范区。2010年,全省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47.4亿元,占全省总量的33%;实现主营收入7515.4亿元,同比增长50%;工业增加值2303.6亿元,同比增长44%,占全省的41%;固定资产投资3627亿元,同比增长42%,占全省的30%;实际利用外资3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占全省的52.8%;进出口总额111.8亿美元,同比增长60%,占全省的46%。实际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分别约占全省总量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二。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开发区实现GDP3630.9亿元、占全省总量的33%,工业累计实现增加值2753.7亿元,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0772.3亿元,财政收入463.8亿元,占全省总量的22.9%;实现利税368.7亿元、占全省总量的27.5%,进出口102.3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44.4%,固定资产投资3071.8亿元、占全省总量的34%;1-10月,实际利用外资38.1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60.8%。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数在全省保持较高比重,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稳步上升。

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条例》中一些条款内容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各开发区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审核审批等功能亦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的要求。

一是《条例》内容修改不全。2003年国家对全国各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2004年,为了应对国家土地新政,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只是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中“土地”二字删除,而其他内容均未作修改。

二是与目前税收政策相违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修改为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而《条例》第六章中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内容仍然沿用废止的税收政策,这同国家税法相违背。

三是未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区管理职能划分问题的批复》(秘函[2001] 106号)规定,“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其他各类开发区(除高新技术开发区仍由省科技厅牵头同有关部门负责外),由省计委牵头,……”,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管理的职能分工,确立了省商务厅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35号),再次明确了省商务厅具有指导并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职能。而《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未明确表述商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管理职能,导致有关单位对开发区管理职权产生误解。目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口国家商务部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归口国家科技部管理,因此,我省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应当尽快理顺,与国家统一起来。

四是开发区设立条件不符要求。2011年7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11〕64号)明确规定了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即: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因此,《条例》第六条关于开发区设立的条件,亦不能完全符合当前对开发区发展的要求。

当前,新一轮国际间产业大转移、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沿海产业转移和资本外溢势头强劲,都为我省开发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进一步营造开发区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和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使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一致,我认为修改《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1、修改《条例》是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开发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开发区快速发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开发区作为新生事物,有必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保护各类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创业的环境,使开发区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2、修改《条例》是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开发区转型的必然要求。开发区要想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入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周到、优质的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从而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建设,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

3、修改《条例》是适应发展形势,规范开发区运行的迫切要求。在省、市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省开发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兄弟省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从全省开发区发展战略出发,应尽快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把开发区的职能管理权限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必须适应开发区发展由政策优惠转向体制机制优势和环境优势的现实特点,致力于提高开发区的综合投资环境。

因此建议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中,如税收政策、明确部门管理职能、开发区设立条件等进行修正。修正《条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法进行,注重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推进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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