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76期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合肥 王中亢)

点击量:5924 发布时间:2012-06-08 11:02:24

合肥民建会员、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王中亢反映: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一直处于短缺状态。事实上,在我国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信贷门槛一直过高,各类银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农户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为了稳定总体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大幅减弱,致使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一、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及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加之受小额贷款公司、中间服务机构人员素质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一)缺失规范的行政管理服务和有效的行业监管

据有关资料报道:截止2011年4月,合肥市已有4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62.4亿元;目前合肥市由民间完全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注册、金融办审批的正规民间借贷机构有49家,注册总资本36.7亿元,另有63家申报筹办,但实际上以各种名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机构已超过100家。换言而知,只经工商登记但未经金融办批准许可证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照样“行之有效”,但是这种由于行政服务和专业性监管的脱节而带来的“先天不足”,可能会潜伏着巨大的隐患。

(二)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都是不允许吸储的,但事实上,很多此类公司都在吸取公众存款,甚至用一个空壳公司或者某个所谓的项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少数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假公济私,利用银行的资信和客户信息及职务便利,暗中参与套取银行资金转用民间贷款,这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环境,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江苏泗洪爆发全民放贷崩盘已经是前车之鉴,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三)高利贷不仅已经存在,而且有失控之虞

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甚至是几十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即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和扩张,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非法的食利阶层,扭曲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2011年初合肥市一王姓市民因做生意亏损而向“私人”贷款公司借款80余万元,1年利息竟高达60多万元,差点家破人亡;二是民间借贷一般具有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逾期欠债,有可能会出现暴力回收和拒付借款行为,这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民间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被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活动,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五)由于缺乏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因而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由于缺少规范的借贷操作程序管理,出现了不少虚假行为、违法行为,不断地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建议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民间借贷进行先行先试,从“民间借贷合法化”、“利率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监管法制化”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序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规范行政服务,完善金融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和法规,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公司登记职能,确保行政管理服务和行业(专业)监管共担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民间借贷公司的登记涉及行业审批、工商登记,应明确各自的相关职责。建议先申请行业许可,获得批准后再准许工商登记,然后才能开展业务活动。同时,相关部门要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规范企业行为,如工商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进行监管,规范其名称,审查广告主体和宣传内容,鼓励社会举报,强化企业年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和贷款人的合法利益,降低社会风险。行业监管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的最高额和利率。而对一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予以坚决打击、取缔,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要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推动支付清算体系建设,确保支付清算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应完善支付清算制度,杜绝非法大额资金现金交易。防范恶意掩盖信贷风险的行为,如借新还旧、还旧借新、以抵押物足值为由钻规定政策漏洞、保证担保能力不足、甩旧债借新款、以合法途径掩盖非法目的、不合理延长贷款限期、虚假或难以变现的不良贷款置换、假证骗贷等。

(三)完善征信制度和系统建设,打造社会信用体系

共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商、金融、公安、银监、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通过各部门的信息采集和共享,完善征信制度建设,联合打造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银行五类信贷资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重点针对次级、可疑、损失不良信贷,防范风险。

(四)加快利率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

如果把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利率反而会下降,借此就可以逐步将现有的民间借贷转化为正常的借贷行为。目前,可尝试在民间借贷中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以市场利率为导向并通过市场化,逐步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布。为了用市场手段来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应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范围;应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有序竞争局面,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五)确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应通过立法确定合法民间融资和非法民间融资的界限,创立民间融资的政府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制度和法律预警制度,从而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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