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63期建议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由动车追尾引发的思考(省直工委 汪黎明)

点击量:5728 发布时间:2011-10-25 10:11:35

民建会员、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汪黎明反映: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这起事故已经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改变了对铁路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依据,弃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铁路事故条例》)。其次,调整了已成立并运作的事故调查组成员,三名现职铁道部官员全部退出事故调查组,增加有人大、政协背景的官员与专业人士。第三,中央政府的重视史无前例。温家宝总理亲自到事故现场,国务院为这起事故召开二次常务会议。以上三点不仅对本次事故的处理有直接影响,对今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安全生产工作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希望这起事故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上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布“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20085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7.23甬温线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也是一起公共安全事件,是国人关注的重大事件,关系国人的出行安全,应当让国人知晓事故调查报告的详细信息。

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有利于促进事故调查工作。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让公众广泛知晓,就能让关心此事的社会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够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全面严谨。这必然促进事故调查组更严谨地工作,也能帮助事故调查组排除非法干扰,有利于提高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

二、清理现有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规,消除部门利益。7.23”甬温线事故曝露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部门利益。比如,本次事故赔偿涉及到的《铁路事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时期,对人生命的赔偿居然确定一个如此低的限额,这哪有以人为本的影子?在一票难求的当下,铁路运输企业凭什么要与铁路旅客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此低的赔偿如何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另一方面,《铁路事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一规定,将事故的调查处理权牢牢地掌握在铁路部门自己手里。这是典型的部门立法!将本部门、本系统的责任搞得小小的,权力搞得大大的。

类似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法规还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事故发生,说明管理失效,除当事方的直接责任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常有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的责任,因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非常重要,让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事故调查不符合回避原则。建议,事故调查还是按20076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政府分级负责为好。

三、修改《条例》,使其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

1、要对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及配套措施作出规定。《条例》未对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规定,其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属于政府信息,只要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就应当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与当事方的质疑,这就要有配套措施,如:作必要的解释;若确实有严重错漏,就要纠正,包括重新调查、补充调查等。

2、增强事故调查的统一性、公正性、科学性。删除《条例》 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的规定造成铁路、特种设备等行业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专业性,单独制定事故调查法规,破坏了《条例》的统一性,损害事故调查的公正性。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部门要作修改。 原则上,行业监管部门不能牵头负责本行业事故调查;安全监管综合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也不能由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要适当调整事故调查期限,保证必要的调查时间。国外事故调查时间比较长;我们受这些年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事故调查强调快,影响了事故调查的质量。建议区别对待,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期限改为90天,经批准可延长90天。重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经批准可延长60天;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上级政府批准,可再延长30天。较大及以下事故调查期限适当压缩。

3、建议扩大《条例》的调整范围,将公共安全事故纳入调整范围。这次“7.23甬温线事故既是生产安全事故、又是公共安全事故,死亡的司机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范畴,而死亡的39位乘客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公共安全事故范畴。近些年,道路上窨井、电线、物料以及安全设施不全、安全标识不清造成的伤亡事故很多,还有建筑物、桥梁、道路坍塌,构筑物倒塌,附着物、悬挂物脱落,危险场所防护不到位,等等,造成很多伤亡事故。这些事故很难都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范畴,缺少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对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极为不利。建议修改《条例》及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公共安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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