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61期关于促进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的建议(省直工委 戴明荣)

点击量:6896 发布时间:2011-10-25 10:10:45

安徽民建会员、省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省工商联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律师戴明荣反映: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新36条”后,引起民营企业家的极大关注。民建安徽省委在不同的场合通过座谈讨论等等不同形式,对民营企业家们对“新36条”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新36条”出台后,我们安徽省和其他省份一样,也颁布了实施意见,但总的来讲,民间投资仍然不足,结合调研时听到部分民营企业家们的意见,我们认为,民间投资尚未有效启动,经济持久增长的内生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投资主体不愿投资。目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存在着高度竞争,也基本上都存在着产能过剩。由于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不具备投资效率,且受低碳经济模式等因素制约,民间资本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缺乏投资热情。

2、民间投资主体不能投资。主要是民间投资主体难以获取投资资金。尽管近年来国家着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往往回避对民间投资主体放贷的风险。在国家政策指引下,信贷大都流向了国家支持的项目。另外,从成本、风险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服务定位,大金融机构主要为大企业服务,而目前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融资难依然是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核心问题。

3、民间投资主体不敢投资。由于民间投资主体的实力总体不强,国家政策、法律及市场的环境还不完善,一旦投资过程中国内外经济出现大起大落或面临一些突发情况时,相对国有投资主体而言,民间投资主体面临的风险更大。而且,民间投资具有投资结构多样、投资参与者众多等特点,内部运作过程中一些不确定事件也可能加大投资的风险。

4民间投资主体不会投资。民间投资主体对政策信息的敏感性不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趋势的准确研判还不够,因而难以进行投资决策,影响投资需求。

鼓励和刺激民间投资是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尽可能地为投资者创造更加便捷的投资通道和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要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并重在落实。着力解决民间资本“不愿投”问题。明确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市场,降低准入门槛。特别是目前被国有资本垄断的一些高盈利、稳回报、低风险的行业,如金融、通信、石油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等,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和新兴行业,如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要制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与国有资本一起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要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的财税支持,减少民间投资成本,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愿望。财政投资要优先考虑能够拉动民间投资的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在拉动民间投资中的杠杆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向扶持中小企业倾斜,以财政手段扩大中小企业内需市场。

2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着力解决民间资本“不能投”问题。要为民间投资主体获取资金提供畅通渠道。一是提高国有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增加民间贷款规模。同时,鼓励引导民间融资。二是依法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的信用担保体系可由各级政府组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非公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专门对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组织效益高的中小非公企业实行“联合互保”进行融资。三是建立适应非公企业发展需求的中小资本市场,并完善相应的规章政策。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把大量的民间资本吸引进来,再转流到社会产业领域中去,为民间资本开辟合理合法且可靠的投资渠道。发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满足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四是鼓励民间投资者以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入股,推动内部员工持股。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和改造,鼓励非国有企业之间、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实现强强联合,提高资本集中度。五是增加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充分发挥其在解决民间投资资金来源不足中的作用。六是制定出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贷款“绿色通道”、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政策措施,着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畅通民间信贷融资渠道。

3、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权益保护,着力解决民间资本“不敢投”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章,有效保护民间投资、资产和经营权益不受侵犯,为民间资本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投资顺畅流动的渠道。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减少核准事项。严格依法执行向民间投资项目的收费和标准,坚决取消各类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明确民间投资指导目录以及简化民间投资申批程序,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使非公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4、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管与服务,着力解决民间资本“不会投”问题。放开民间投资最大的风险是其无序性,所以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民间投资监督机制,防范市场风险。要密切跟踪民间投资的方向和规模,加强民间投资的监测预警,避免向产能过剩行业重复性投资。要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民间资本。要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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