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王中亢 ;民建会员、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中级审计师陈有志反映:诉讼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参与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有备用于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一、 目前诉讼保全担保现状及问题
(一)相对目前快速发展的经济,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普及,财产保全的担保方面我们的司法解释和条规过于原则,不够清晰、具体、完善,对担保审查的标准、程序、法律后果、期限等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对信用担保的是否适用以及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缺乏统一规范。所以司法实践中,就财产保全担保存在着一些争议,大部分是因为立法滞后和“规范真空”或者是相关规范存在空洞又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的;
(二)当事人在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尤其是诉讼标的较大的情况下,除了交纳诉讼费、保全费外,很难有较多的闲余资产用以担保。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和范围能被法院所认可的程度极低,这就造成了许多财产保全申请不能被裁定批准,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运用范围被缩小。许多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因申请人缺乏相应的财力和资信能力难以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经济担保而被法院驳回,造成了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毁灭财产,使另一方在案件胜诉后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三)目前,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有货币资金、房产、土地等,对以房产、土地作担保必须进行必要的价值评估,不仅周期长,无形中还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硬性要求申请人以与诉讼金额相匹配的特定财产提供担保,则无疑是加重其诉讼负担,拖延诉讼进程。而对于一些动辄争议金额上千万元的案件来说,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财产的担保更无疑是强人所难,甚至因为无法提供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最后形成“打赢官司输了钱”的最终结果,丧失了立案起诉意义。
(四)目前,社会担保机构的管理也存在缺失监控和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也是造成诉讼担保推进迟缓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 完善和推进诉讼保全担保的建议
近年来,信用担保机构逐渐参与诉讼保全担保领域。作为一种新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在一些地市已经有成功的先例,合肥市在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方面还需完善和推进。为此,建议如下:
(一) 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加强行政服务、明确监管主体。
根据司法实践发现目前诉讼保全担保行业的立法滞后,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缺乏,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完善部门合力有效的监管,从而造成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的现实,而法院又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原则,故推行诉讼保全担保必须解决落实担保行业的行为规范化问题。
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担保行业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用法律的手段、程序控制的管理体系来规范担保行业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完善和复查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建议先行申请行业许可获得批准后,再准许工商登记,然后才能遵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 明确监管主体,加强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有效的、自觉的、主动的发挥监管职能,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广告监管,鼓励社会举报,强化企业年检,严格程序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公正、守法,坚决打击和取缔违法行为,降低社会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 完善诉讼保全担保法规,创新管理机制
由于法律法规缺少诉讼保全担保方面明确的规定,故不利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影响诉讼的社会效应;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公正。据悉东莞中院、佛山中院、珠海中院,江苏省高院等均相应出台内部政策性规定。故建议结合各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完善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规定。同时,在行政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规范审核复查的基础上明确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具体资格要求,明确要有省金融办批准的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1亿元、有良好信誉的担保公司等具体要求,创立担保行业政府备案制度、信息监测制度和法律预警制度。
创新管理机制,建议在行政复查核审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担保机构范围内,经由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即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程序,产生出司法保全担保资格单位(库)名单。按规定司法程序进行针对性推行运作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