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49期关于对农村留守妇女安全及权益保护的建议(民建宿州市委)

点击量:5281 发布时间:2011-10-08 16:16:47

民建宿州市委反映:当前我们国家进入急速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财、物的大流通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形成强大的民工潮。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管理结构及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极大地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在农村留下大量留守妇女,她们别无选择地用自己柔弱的身躯撑起整个家庭全部的重担,为孩子的成长、家庭的稳定及农村发展付出了极大地牺牲。但是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她们的人身安全及权益保护问题不容乐观:

 第一农村留守妇女因家庭稳定性受到冲击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第二农村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第三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容易遭受不法侵害;第四农村留守妇女自身容易出现道德犯畴的问题从而引发恶性案件;第五农村留守妇女容易被邪教“拉下水”。

 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说明农村留守妇女在人身安全和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些是留守妇女的自身因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第一、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留守妇女大多文化程度小学或者初中,其自身文化程度有限,缺乏辨别是非对错能力,有时稀里糊涂便被拉入邪教组织。当自身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没有一点法律意识,碍于名声与脸面,宁愿自认倒霉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二、立法不严。留守妇女作为特殊弱势群体,虽然我国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但该法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对于违反该法的处罚只是一些原则规定,缺乏可执行性,操作性不强。

第三、基层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作为留守妇女的“娘家”,各基层镇村组织作为留守妇女实际的管理者,它们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纸面与口头上,没有多少实际行动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加强留守妇女的管理与保护。

 第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目前公安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严重不足问题,巡逻搞不起来,警力沉不下去,警民交流渠道不畅,治安信息收集不上来。种种因素的叠加直接导致工作的被动。

综上所述,当前农村留守妇女的安全及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突破当前的局面,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各级组织一定要把留守妇女的问题放到农村社会治安大局中去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新模式,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努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联合各政法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让她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学会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各级妇联、法院、司法、综治、民政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从各自接手的投诉、自诉案件中,捕捉隐藏的信息。对于侵犯留守妇女权益的案件,几部门要联手“综合治理”,防止推读扯皮。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安全及权益。

第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警力下沉。要加强警民互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巡逻防护等工作的极积性;要畅通警民渠道,提高群众的见警率,让民警真正能够深入村组及百姓家中,收集了解民情民意及治安信息,特别注意积案隐案的摸排;要加强物防、技防的投入,用科技缓解基层警力的不足;最大限度保护留守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侵犯农村留守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保持高压态势,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要深挖余罪,扩大线索。狠狠打击犯罪分子就是对农村留守妇女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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