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45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滁州 陆晓晴)

点击量:7080 发布时间:2011-10-08 16:14:06

民建会员、滁州市来安县司法局副局长陆晓晴反映: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非监禁刑法执行制度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降低行刑的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此项工作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1衔接不顺畅。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尤其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最为关键。由于机制不健全,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移交接收工作还很不顺畅。
       2、人员保障不足。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由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基层司法所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化建设,人员有所增加,但整体力量依旧薄弱。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还常被抽调参加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有的甚至还担任包村干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承担各项工作的同时,平均每人还要实时监管数十名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人员的缺乏和现有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3、监管难。目前对于已接收的矫正对象,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决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或监督机关批准。但实际监管存在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身兼数职,不可能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矫正对象可能借此脱离管控。另外,当前全国上下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的难度正在加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矫正对象必须外出打工才能维持生计。从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的宗旨和目的方面考虑,正常就业也会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快适应社会生活,不至于使生活陷人困境,进而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因此,对外出打工矫正对象如何实施日常监管,也是困扰我们工作的一大难题。
      4、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对象多、区域广、工作难度大,需要足够的经费予以保障。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问题将日益突出。
      三、工作建议
      1、从源头抓起,做好衔接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来源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出现,二是由监狱、看守所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与法院、监狱、看守所联席座谈、现场交接等多种形式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保障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有序有效。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避免了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接到判决书或出监、出所后不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而司法所却不知情,保证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二是密切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看守所等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联系,使衔接工作不留空档,矫正对象无机可乘;三是树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威信和影响力,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日后能自觉接受矫正
      2、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立足工作需要,兼顾长远发展,以健全机构设置、扩大队伍规模、强化管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建一支由司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村)专干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配好配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改进监管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异地托管制度。为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应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改变现在主要通过人力监管的不利状况,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再加上城市动迁力度大,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应尝试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
           4、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标准,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为有力的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和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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