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44期关于加强我省农村耕地资源乱搭乱建进行管理的建议(阜阳 吴永利)

点击量:9103 发布时间:2011-10-08 16:13:08

民建会员、阜阳市颍上县政协副主席、高级工程师吴永利反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农民居住条件逐步提高,新农村建设和村村通工程等惠民政策的深入,农村居民建房出现新一轮高峰期,致使部分农民无序建房、乱搭乱建,从而占用大量的耕地资源。

一、农村耕地资源乱搭乱建的现状

1、沿乡村道路建设比较突出,村村通道路修通后,农民为了追求交通便利,进行沿道建设,路修到哪,房子建到哪,形成一条道路,两列火车皮的局面。

2、借新农村建设之机,连片代建房屋时有发生。虽成规模,但占用耕地严重。

3、借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建养殖厂。

4、因子女分居,老宅基无法居住,规划区内土地调整不力,形成部分农户违法占用土地散乱建房。

二、农村耕地乱搭乱建存在的问题

1、违法乱搭乱建行为却屡禁不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增长乏力,国家取消农业税,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人口增加等外部因素,未经批准乱搭乱建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违规建房严重违反了国土法及相关政策,扰乱了农村的建设秩序。

2、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由于土地二轮承包时,实行宅田合一的措施,宅基地与承包地一同滚动,因此规划区内宅基地,群众也视为自己的承包地,甚至认为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部分群众建设时各自为政,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为图一已私利,目无党纪国法贸然违法违规。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群众明知行为违法,但受利益驱使,私下买卖土地,为所欲为,我行我素。造成耕地流失、违法建筑。

3、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地方放任不管。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基层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上,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耕地而无人问津。

4、土地管理部门受法律程序约束,强制执行难。对农村乱搭乱建处理过程中,由于程序多,时间长,执法措施单一,基层土地管理人员,人员少等因素,致使对违法占用耕地乱搭乱建现象制止不力,管理无法到位。

5、村镇两级发展空间较小。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除了老村庄就是基本农田,很少有用于建设的一般农用地,农民如果不在老村庄建房,只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就意味着无法报批,意味着违法用地的产生。

三、对农村耕地资源乱搭乱建的意见和建议

农村占用耕地乱搭乱建现象屡禁不止,给村庄建设带来一些混乱,给土地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面貌,也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策意识。一是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国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二是搞好国情、国策的宣传,增强危机意识。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严重匮乏,一旦耕地底线失守,势必影响我国的粮食生产和社会稳定。珍惜、合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切实增强社会各阶层的责任意识,把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

(二)强化领导,落实农村耕地乱搭乱建责任。各级政府应成立高规格建设小组,抽调各部门的人员参加,统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作,并与各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确定保护地块,制作标志牌,明确责任,并签订镇与村、村与户的三级耕地责任书。

(三)严肃查处土地违法乱搭乱建行为,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制度。首先是打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攻坚战。依法打击和重点查处:一户多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和个人建房条件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切实解决农村建房难,建房乱问题。其次扎实开展折旧建新工作,原则上新建房必须先进行折旧后审批建房。对原来应拆未拆的老屋,依法开展集中拆除行动。

(四)强化执法,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审批管理,严格界定和控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范围规模,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依法办理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以兴办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等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村土地。针对当前乱占滥建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和查处乱搭乱建违规行为,发现一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对违规建筑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恢复原貌的,一定要恢复,该处罚的,按规定限额的上线处罚,决不能心慈手软。

(五)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土管力量。为保证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部门同步执法、协同作战,建议成立国土资源监察,所需编制由国土资源和公安内部调整解决,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局,其职能主要在查处重大、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和遇有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群众围攻等其他形式对执法人员的人身造成威胁,对拒绝、妨碍国土资源执法工作,造成执法人员伤害,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执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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