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2011年社情民意第38期通过集体土地资产会计化预防村官土地腐败行为(芜湖 汪祖发)

点击量:8578 发布时间:2011-09-08 17:34:57

芜湖市人大代表、民建会员汪祖发反映: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通过征用转换为建设用地,由于目前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资产还未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导致地方政府无法适时准确掌握村集体土地资源状况,监管乏力。因此出现在土地补偿过程中少数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化集体土地为个人所有,严重影响党群、干群众关系,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按照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因此,作为集体所有的村集体土地,将其纳入村集体财务核算体系似乎很容易理解,然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的要求,其中并没有规定集体土地资产须入会计帐。这样由于村集体财务账面不反映土地资产的变动情况,监督部门若想要发现集体土地资产流失的违法事实,要么是接到群众举报后按图索骥,要么只能一张张鉴定财务账面上资金发放表的真实性。这种事后的作为费时费力,效果也不好,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治理。

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的两个基本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官和群众以及外部同本村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社会集团和个人,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他们都十分关心村集体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农村土地虽属集体重要资产,但由于未纳入账内核算,会计只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提供定量信息,因此不能全面地反映和监督农村资产状况,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将集体土地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通过会计核算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确认、计量,从而从源头上预防村官土地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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