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建议

点击量:8108 发布时间:2011-02-11 11:18:13

关于禁止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建议

 

目前,一些地区纷纷出台了“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地方性政策,有的地方还把此当作改革开放的经验之一。我省对合芜蚌自主创新开发试验区,也实行了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新政策,其目的是想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超出用地指标地区采取经济制约,对新农村建设节约的用地和新垦地的,其用地指标进行经济补偿,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侵占,实行占补平衡,以确保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国土主管部门对此至今都没有明确表态,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我们认为土地用地指标不宜“有偿转让”,国家政策在计划上的不足,只能通过计划的手段来解决,而不能采取市场的手段来解决。

首先,计划指标不是商品,一旦“指标”成为商品,政府部门就会成为企业,政府官员就会成为“商人”,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商品经营中的劳务费、销售费用甚至回扣,都可能渗入其中。

第二、违背计划的严肃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在同时发挥重要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既不能缺位也不能偏废。土地的使用,人口的出生等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用地指标是紧密围绕基本国策制定出来的,在城市发展战略上,国家一直是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如“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一些有钱的特大城市就可以花钱买指标,不符合国家城市发展战略。超指标用地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城市发展过快,用地指标不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二是粗放浪费土地,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用花钱买指标的手段。如果实行了指标有偿转让,富裕有钱的地方,就可能违反国家对土地的政策,超标或粗放使用土地,使国家的刚性计划变成了“橡皮条”,只要有钱就可能买来指标,这样会严重影响我国宏观的政策决策。

第三、会出现盲目攀比现象。计生、招生目前都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如果用地指标可有偿转让,人口出生指标能否也能“有偿转让”,超生者向无子女家庭“购买”指标?招生指标能否也能“有偿转让”,经济发达的有钱地区向落后贫穷地区“购买”招生指标?如果再延伸,如行政区划调整,发展较快的城市,一些郊区及周边县的农村划入,能否也搞“有偿划拨”,向上级政府“花钱买地”来进行区划调整?

第四是不合理。由于土地的不可转移性,用地指标只是现有土地的指标化,决定了用地紧张的地区,即使购买了用地指标,所用的地仍在本地区,这样就会形成,虽然用自己的地却向别人付钱,也就是说用自家的东西也要花钱买,这种“买空卖空”容易产生弊端,未开垦的土地,或本地指标已用完,却谎报指标富余来有偿转让,用假指标来骗钱。

第五是政府部门的调控手段只应是奖罚。为了防止权钱的交易,政府部门是绝对不能直接与金钱打交道的,政府部门唯一与金钱打交道的部门应是税务部门,征收企业及个人的税收,一些收费项目应逐步过度到以税收的形式上来。即使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今后也应改为“转让税”。

针对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现象,建议国土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明确态度,不允许这种现象衍生漫延。

一、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明确奖罚,对一些经济发展过快,用地量也增长较快的地区,增加其用地指标;对一些垦荒,增加了一些土地的地区,实行重奖。而对一些粗放用地,重复建设用地的地方和单位,实行重罚。

二、禁止各地出台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政策,以维护计划指标的严肃性。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用地指标,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需要用地的,不用花钱就能保障土地供应,不需要用地的,既使花钱也买不到。

三、对“占补”实行两条线管理,地方新开垦的土地和新农村建设节约用地,一律不列入新增的用地指标,全部上缴国家统筹安排,并对新开垦土地实行重奖。

四、超重罚、余没收,禁止地方政府出现超指标用地的现象,对超计划用地的地方政府,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对未完成用地指标的地方政府,多余用地计划全部没收,因完不成用地指标也不一定是好事,也许由于牺牲了地方发展速度,也不能提倡。

   目前,我省各地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出台前,我省率先禁止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做法,对凡用地指标富裕地区,指标一律交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对超指标用地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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