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应从源头抓起

点击量:8227 发布时间:2011-01-12 16:12:56

烟花爆竹是我国几十年来的一个传统产品,它与旧风俗旧习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来,对燃放烟花爆竹有许多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安徽省人大批准了合肥市出台的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由于人们传统习惯的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陋习,一时还难以“禁住”,于是后来又从“禁放”改为“限放”,在实际生活中,“限放”仍然“限不住”,许多地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屡禁不止,成了不安全的因素,因烟花爆竹而产生的安全事故也屡屡发生。我认为,我省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应从源头抓起,首先在生产上,实行“限产”,流通环节实行“限售”,消费环节实行“限放”,如只抓“限放”而不抓“限产”,“限售”,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生产出来的烟花爆竹,销售出去的烟花爆竹,最终必然都会被燃放掉、消费掉。因此,防止烟花爆竹的危害,确保使用上的安全,首先应从生产环节抓起。

限产爆竹企业不仅要实行许可证制度而且要实行定点、定量生产制度

2004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企业根本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却一直在进行非法生产。因此在生产领域,首先要严厉打击非法无证从事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取缔,禁止他们生产。同时,对现有的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整顿清理,提高高准入门槛,实行定点、定量生产制度,淘汰一批规模小、效益差、安全隐患多的小企业。

2008年,省安监局曾通报全省,注销巢湖市金日花炮有限公司等18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烟花爆竹的生产,在我省绝大多数属过去的乡镇企业,现多为民营企业,工业产值中,所占GDP的比重很低,目前我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少已取得了合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大量的无证非法企业在从事生产,从安全、环境污染综合因素考虑,生产烟花爆竹,得不偿失,不少企业,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童工,又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取缔非法生产企业,整治压缩合法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定量生产制度,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消除童工现象、有利于治理环境污染、有利于减少爆竹消费、有利于移风易俗净化社会风气。

“限售”要明确规定,对烟花爆竹要凭证购买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作了多项规定,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我认为,这还不够,烟花爆竹的销售对像也要作一定的限制,就像卷烟销售,为了禁止儿童吸烟,对卷烟销售就明确规定,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网吧也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有些药品也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因此,对烟花爆竹,必须获得了   许可后才有权购买。目前,对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也就是说,凡购买烟花爆竹,必须首先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后,要获得公安部门批准,才能购买到。

实际上是只有“限购”,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住“限放”,使“限放”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当然,对于春节节日期间,由于我国大部分人有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旧习俗,这段时期,可不实行“凭燃放许可证”购买的制度,平时,一律执行“凭证”购买。

有人会认为,我省实行“限购”后,外省市场的烟花爆竹会流入我省,其实这大可不必担心,因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上都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所以不必担心外省旅客将烟花爆竹带入我省。

在省会合肥市,随时随处可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比如,一家新商场,新酒店的开业,一些家庭办喜事或办丧事,都燃放烟花爆竹,“限放”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要想从源头上治理,得到烟花爆竹的“限放”的要求,无疑对“限放”的审批前置是十分必要的,有燃放的许可,才能购买到烟花爆竹,而不是等消费者买了后,公安部门再不准放,这明显又造成消费者的“浪费”,也难以行得通,消费者肯定会想方设法把已买的烟花爆竹燃放掉,而公安部门也防不胜防,只是被动地在执法,而不是主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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