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88期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其对策(芜湖王文)

点击量:8283 发布时间:2010-12-15 10:33:14

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其对策

 

 

芜湖市民主建国会会员、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反映: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紧紧围绕“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这条主线,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建议有关部门关注解决。  

一是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2009年,结合“送法下乡”、“送法进监所”、“妇女维权周 ”、“12.4法制宣传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心系农民工”主题,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咨询活动,扩大了广大群众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但是,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避免将民众引导到凡事都经过诉讼,从而增加法律援助成本和司法成本,使得法律援助人员、经费紧张等矛盾更加突出。

二是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依据的科学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有散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司法部与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关、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联合下文关于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行政规章。还包括国务院通过的20039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和修订的相关地方法规这两个基本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如《法律援助法》。事实上,2006-2010年《法律援助法》立法列入我国法律援助“十一五”发展纲要,但是该法至今没有出台。

三是法律援助需要政府支持。一般规定,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不得少于3人,但由于编制经费及其保障问题,全国很少有城市能达到,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更加缺编。有的虽然有机构、有人员,但是性质不清,根据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市级200平方米以上,县区级60平方米以上,需要临街一楼接待室,需要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但是目前全国市及其县区级法律援助中心绝大多数均没有达到标准。

四是法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进一步衔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民事案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和执行救助等)工作中,法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脱节。民事案件中缓交诉讼费后预交人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的,能否及时转化为诉讼费减免,并办理相关手续;预交人胜诉有对方承担诉讼费的,何时追缴或者执行,能否确定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追缴或者移交执行,上述便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需要加强与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和加强指导基层法院法律援助工作。此外,还存在着司法救助资金的短缺和救助力度不够等。

五是缺乏特定对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等。

在共青团、妇女、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均成立了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在侨联、部分民主党派、有关社区也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为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审查和受理,不再设定经济困难条件,并指派律师免费帮助代理。但是,仍然没有建立特定对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调查研究。

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规范引导法律援助宣传形式,使公众真正掌握运用法律援助。

1、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部与全国普法办通知,通过电视、报纸、杂志、文艺表演等各种载体方式,公示法律援助工作执法依据、条件程序等,确保困难群众知晓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方式。

2、规范引导法律援助宣传形式,使公众真正理解利用法律援助。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一般叫法律服务),我们既要宣传其重要性,也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通过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司法成本,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形成以《法律援助法》为核心的法律援助科学管理和实施规范的法律体系。

1、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出台,推动促进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以及军事机关、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顺利开展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上一个新的台阶。

2、为了使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机构组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有更加全面、科学的规定,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深入地向前发展,国家加快法律援助法的立法使对该法早日出台,并制定与《法律援助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加快立法步伐有助于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和制度保障以及供需矛盾突出等有关问题。

(三)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并纳入“十二五”规划之中,以根本解决编制经费及其保障等法律援助问题,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建立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法院和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就案件指派、数据统计、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各级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情况;高院、中院与各区县基层法院应尽快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摆放相互的宣传资料和业务表格,向来访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基本知识,方便困难群众在诉讼时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协助法援机构通过庭审旁听、法官评议等形式开展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监督。

2、建议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工作站。可以将工作站办公室设立在法院信访办,由信访办具体承办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为上访群众排忧解难正常引导,以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开展完善特定对象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法律援助。

建议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政府批准,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为特定对象农民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法制培训,对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指派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研究农民工案件的性质与特点及其规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并且加强对农民工案件法律援助的监督,推动和促进农民工维权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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