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破产清算费用审计监督的建议
蚌埠市民建办公室主任、邵体平反映: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企业改制力度,不少国有企业也实施了破产改制。在2007年6月之前,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是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负责,之后是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据我们了解有些破产清算组财务管理混乱,账簿设立不全,未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批的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清偿中擅自提高个别项目的清偿率,造成资金缺口,致使部分应兑现的项目不能兑现,引起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强烈不满,给地方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建议:
由政府审计部门对近若干年来每一个国有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费用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一是职工安置补偿费用清算、审核、拨付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合法,是否按规定将职工安置费用及时发放到位,有无多拨少付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存在;二是资产处置是否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随意处置、低价处置的现象存在,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清算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有无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的现象存在;四是破产清算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费用、资产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和资产拍卖费用是否合理。
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明确清算组的责任及权限,完善以法院全程监督管理,审计局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监督机制。对规范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清算中的操作行为,保证破产清算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企业职工及债权人利益,保证社会秩序稳定,提供基础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