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74期用地指标不宜有偿转让(省直田柏强)

点击量:7000 发布时间:2010-12-10 14:12:06

 

土地用地指标不宜有偿转让

 

民建中央特邀信息员、民建安徽省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工人日报》记者田柏强反映:目前,在我国的土地政策上,一些地区纷纷出台了“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地方性政策,有的地方还把此当作改革开放的经验之一。如沿海的如厦门、深圳特区,内地的如重庆等地,也都纷纷推出这一政策。安徽省对合芜蚌自主创新开发试验区,也实行了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新政策,其目的是想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对超出用地指标地区采取经济制约,对新农村建设节约的用地和新垦地的,其用地指标进行经济补偿,以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侵占,以确保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使18亿亩红线的实行占补平衡。国土部对此至今都没有明确表态,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笔者认为,土地用地指标不宜“有偿转让”,国家政策在计划上的不足,只能通过计划的手段来解决,而不能采取市场的手段来解决。金钱一旦进入政府的计划,就会成为“权钱交易”,必然会产生腐败。

   首先是违背了“游戏规则”,计划指标不是商品,不存在与金钱的交换关系,一旦“指标”成为商品,政府部门就会成为企业,政府官员就会成为“商人”。极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商品经营中的劳务费、销售费用甚至回扣,都可能渗入其中。这一点,我国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在改革开放初期,物资紧俏,计划指标成为一些人倒买倒卖的商品,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一些政府部门官员以权谋私,以权力来经商。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腐败现象已得到了有效的竭制。现在如再把“指标”有偿转让,岂不又走了回头路。

  第二是违背计划的严肃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在同时发挥重要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既不能缺位也不能偏废。土地的使用,人口的出生等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用地指标是紧密围绕我国的基本国策制定出来的,我国在城市发展战略上,一直是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如“用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一些有钱的特大城市就可以花钱买指标,不符合国家城市发展战略。

超指标用地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城市发展过快,用地指标不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二是粗放浪费土地,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用花钱买指标的手段。如果实行了指标有偿转让,富裕有钱的地方,就可能违反国家对土地的政策,超标或粗放使用土地,由于“指标”是花钱买来的,又使这种违背国家计划的现象具有“合法性”了。使国家的刚性计划变成了“橡皮条”,只要有钱就可能买来指标,这样会严重影响我国宏观的政策决策。

   第三会出现攀比现象。计生、招生目前都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如果用地指标可有偿转让,人口出生指标能否也能“有偿转让”?如超生者向无子女家庭“购买”指标?招生指标能否也能“有偿转让”?经济发达的有钱地区向落后贫穷地区“购买”招生指标,况且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学录取分数线还远远高于落后地区。

    如果再延伸,类似的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发展了,一些郊区及周边县的农村划入城市,能否也搞“有偿划拨”如有些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中城市,能否向上级政府“花钱买地”来进行区划调整?

  第四是不合理。用地指标只是虚拟的,人为的,只是买空卖空,因土地的不可转移性,决定了用地紧张的地区,即使购买了用地指标,仍然不可能把土地搬过来,所用的地仍在本地区,这样就会形成,虽然用自己的地却向别人付钱,也就是说用自家的东西也要花钱买,这是极不合理的。这种“买空卖空”还容易产生弊端,未开垦的土地,或本地指标已用完,却谎报指标富余来有偿转让,反正也不真正的土地转让,用假指标来骗钱。

  第五是政府部门的调控手段只应是奖罚。为了防止权钱的交易,政府部门是绝对不能直接与金钱打交道的,政府部门唯一与金钱打交道的部门应是税务部门,征收企业及个人的税收,一些收费项目应逐步过度到以税收的形式上来,如我国大力推行的费改税。即使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今后也应改为“转让税”。

当然,这不等于说,政府对“用地指标”的富余地区或紧缺地区就没有调控手段了。政府会仍有很大的作为,一是指标的制定决定权,二是对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权。对一些经济发展过快,用地量也增长较快的地区,可以增加其用地指标。对一些垦荒,增加了一些土地的地区,可以实行重奖。而对一些粗放用地,重复建设用地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实行重罚。

不能用市场的手段来干预计划,如用地指标有偿转让,也不能用计划的手段来干预市场,如对土地转让权不让给出最高价者。如一些土地拍卖市场上出现的出最高价者不得地,而是“最适合”的开发商中标的现象。解决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计划的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市场的手段,两者万万不能混为一谈。

     针对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明确态度,不允许这种现象衍生漫延。

一、     禁止各地出台用地指标有偿转让的政策,以维护计划指标的严肃性。

二、     科学合理地制定用地指标,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需要用地的,不用花钱就能保障土地供应,不需要用地的,既使花钱也买不到。

三、     对“占补”实行两条线管理,地方新开垦的土地和新农村建设节约用地,一律不列入新增的用地指标,全部上缴国家统筹安排,并对新开垦土地实行重奖。

四、     超重罚、余没收,禁止地方政府出现超指标用地的现象,对超计划用地的地方政府,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对未完成用地指标的地方政府,多余用地计划全部没收,因完不成用地指标也不一定是好事,也许由于牺牲了地方发展速度,也不能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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