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69期建议修正政府采购法(芜湖孙海梅)

点击量:6332 发布时间:2010-10-14 11:36:27

建议修正政府采购法

 

   民建会员、芜湖县招标采购中心科员孙海梅反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实施以来,已近八年了,但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出现许多新问题。例如:

一、重大市政、水利、城建工程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前,许多城市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纷纷成立诸如“城市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企业法人,实质上是代表政府作为建设方开展城市重大市政、水利、城建工程建设。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讲的第一个概念为政府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二个概念为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而采购规模最大的重大市政、水利、城建工程项目,采购主体恰恰大都为“城市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企业法人,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尽管使用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却无法包含到《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

二、管、采分离后,职责划分不清。目前,政府采购职能虽然完成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的分离,但由于职责划分不细,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执行机构在操作中遇到很多政策性问题,本应当向管理机构反映,由管理部门政策解释、制定政策,而操作中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能充分明确,造成执行机构常常无所适从。管理部门对执行机构的监管能够到位,而对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违法自采等现象监督处罚不够却“底气不足”。

三、采购方式审批上的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五种采购方式各有适用条件,应由采购人和执行机构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自主对照选用;确实需变更时,才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但在实际执行中,都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逐项目审批采购方式,有时审批的采购方式随意性较大,执行机构操作困难。

四、协议采购管理混乱。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外,各地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在实践中摸索出协议采购这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模式,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造成各地在协议采购管理五花八门的状况,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相互扯皮、供应商钻空子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采购人到底是谁;协议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时,开具协议供货单和对合同审核确认到底属于管理职能还是采购行为?另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既具有行政审批权又有监督权,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上的无人监督,造成了监管部门审批的随意性。
   
五、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混为一谈,让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认为这样可以相互促进,互为补充,这种观点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综上所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修改《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议:

一、提请全国人大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适当修改,拓宽《政府采购法》的涵盖范围,将工程采购逐步纳入,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为扩大采购规模创造条件。修改和完善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程等,切实做到依法采购。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各采购当事人行为,树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财政透明度改革,必须从立法明确“阳光财政”各项制度,保证公共采购为阳光采购,真正发挥其保证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集中采购,弱化分散采购。《公共采购法》必须修改采购限额,把我国现行分散采购限额降为10万元左右。

五、健全公共采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真正实行采管分离。建立全国自上而下统一的公共采购行政管理体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公共采购运行机制;从法律上赋予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的权力。

六、借鉴国际公共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权利、责任。明确公共采购中心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明令禁止中介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七、推进公共采购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公共采购平台,形成统一的采购大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的信息共享,使公共采购数据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一数据、统一标准、统一商品库、统一供应商库、统一专家库和统一安全机制等。

八、建立公共采购有效监督机制。一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执行公共采购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邀请同级人大、政府法制办、预防腐败局、纪检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治理商业贿赂办的相关领导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二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在进一步宣传政府采购工作的同时实施舆论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公共采购意识和监督意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真正高效、透明。

九、建立和完善公共采购问责、档案制度。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监管问责制度。创新问责方式,细化问责规定,提高问责力度和效果。建立“公共采购”热点或关键性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公共采购绩效定期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多渠道的质疑投诉救济制度;建立管理与投诉相分离的制约制度;建立公共采购相关人员、组织、机构的档案制度和终身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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