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60期关于公布统计数据时同时公布统计方式和统计口径的建议(省直工商管理支部 王冬梅)

点击量:7567 发布时间:2010-09-25 10:29:44

 

关于公布统计数据时同时公布统计方式和

统计口径的建议

民建会员、安凯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经济师王冬梅反映: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09年,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5%,其中新建住宅价格上涨1.3%,二手住宅价格上涨2.4%。这个数据公布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质疑声不绝于耳。

而在今年219日,同样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显示,全年房价涨幅24%。发布时间仅差六天,统计数据相差却如此明显。201034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式后向记者坦言,现行房价统计方式存在缺陷,国家统计局考虑对此进行改进,考虑建立房地产价格的定级机制。

相信作为国家统计局这样的核心机关,不存在主观上作假的可能,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只公布了结果,而对采样比例、样本代表性、统计方式和统计口径未做任何说明,所以引起了很大的歧义。同样的问题还出现过很多次,包括国家及各地市发布的当地人均收入等等都有此方面问题。

解决建议:

一是在由国家、省、地市等相关行政部门发布统计数据时,同时必须发布统计口径、采样比例、样本点、样本代表性、统计方式等。以便民众翔实地了解数据的意义和其代表性,避免产生歧义。也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和实用意义。

二是保持沟通渠道的通畅性。在公布数据之后,有通畅的沟通渠道,便于民众了解、查询。一方面民众对数据有疑义时有反馈、解答的渠道,另一方面便于获知完整、翔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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