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安徽省委社情民意《对重大伤亡人员应下半旗致哀》现已实施

点击量:5836 发布时间:2008-07-29 14:15:11

民建安徽省委  何世平


     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全国举行哀悼,国旗下半旗致哀。这是我国自解放后59年来,首次为平民百姓伤亡举行国旗下半旗致哀。
    民建安徽省委曾在2007年7月,以社情民意的形式向上反映《对重大伤亡人员应国旗下半旗致哀》(田柏强执笔),民建中央在当年采用并上报全国政协,该建议现对汶川地震死难者已正式实施,这对今后如何贯彻落实《国旗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但实际上,《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国先后发生过 多起“不幸事件”和“重大伤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事件并没有 都没有“下半旗”致哀。
    对多少人数为重大伤亡,应该明确规定,云南、新疆等地也常常发生地震,如死亡几十人或几百人,是否今后也要举行全国性的国旗下半旗致哀。还有特大水灾、特大工伤事故、海难、空难、车祸、台风、海啸以及流行病引起的死亡,还有不可预见的灾难,都需要对人数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多少人数才列入重大伤亡, 如有了“ 国旗下半旗致哀” 的实施细则,对这项工作可以量化,规范化。
    所以,对重大人员伤亡国旗下半旗致哀,应行成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对今后凡是遇到民众的重大伤亡的情况,只要死亡人数达到标准,都要举行哀悼仪式,并国旗下半旗致哀,此举不仅是对《国旗法》的贯彻落实,还体现对生命的重视,以体现和“以民为本” 的精神。

附:民建安徽省委社情民意

对重大伤亡人员应国旗下半旗致哀
田柏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但实际上,《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国先后发生过1998年夏特大洪灾死亡数过3000人、2003年开县井喷导致243人死亡等多起“不幸事件”和“重大伤亡”,但是,这些事件并没有“享受”到降半旗的“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体性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特大矿难、特大洪水、特大车祸,甚至地震、流行性疾病、火灾等等,但都没有“下半旗”致哀,因此亟待落实《国旗法》,对重大伤亡人员应下半旗致哀。
     一是贯彻《国旗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我国只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去世时,才下半旗致哀,这也使许多人误以为普通百姓的死亡不够“级别”,虽然《国旗法》中明确规定,老百姓中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也可以下半旗,但不少人并不了解。对老百姓中发生的群体性伤亡,下半旗致哀,不仅是落实《国旗法》的需要,也是倡导官民平等、生命平等的需要。
    二是对群体性伤亡人员下半旗致哀,也是当前的国际惯例,如前不久美国发生的弗吉尼亚枪击案、德国列车出轨和俄罗斯空难等天灾人祸发生后,不同国家都宣布全地区或全国降旗致哀。
    三是可以体现对生命的重视。在我国降半旗致哀基本都发生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逝世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虽然是人口大国,但缺乏生命教育、缺乏对生命的尊重的现实。通过国民重大死伤的事件,我们的国家、政府和社会,是否还应有一种精神层面的抚慰和缅怀,国旗降半旗致哀,以体现生命于社会的价值和人民于国家的价值。
四是可以引以为鉴。如自然灾害发生群体性伤亡,实施下半旗致哀悼念,可以警世人们要了解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如人为事故发生群体伤亡,除下半旗致哀外,还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可告诫人们引以为戒,下不为例。
    五是亟待出台落实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旗法》,我国的各级人大应出台对群体性伤亡下半旗致哀的实施细则,如什么样的规模定为群体性重大伤亡,对国家级、省(市自治区)、市、县是否有不同的标准,下半旗致哀的范围,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是否举行仪式,地方领导是否出席致哀仪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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