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56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把银行无主存款收归国有(芜湖 查子平)

点击量:8185 发布时间:2010-09-09 16:49:31

自然灾害后的银行无主存款应收归国有

 

民建会员、芜湖三山中学高级教师查子平反映:由于战争、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存款人突然死亡、存款所有人不知情、银行体系的失误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银行存款无人认领,变成无主存款。对于这些无主存款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银行惯例,对在10年内没有发生交易的存款账户实行呆户处理,即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入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由于无主账户事实上无人认领,最后的结果无疑是只有“营业外收入”没有“营业外支出”。这等于是银行把无主存款变成了自己的钱。

实际上对于这些无主存款,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则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些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无主财产应当归国家和集体。可是我们多年来却把银行里的无主存款当成银行的营业外收入。

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使银行参照国际惯例,把自然灾害后的无主存款交给政府或公益机构,政府再将这些钱用在公益事业上。首先,应当建立无主存款的确认机制。在灾害发生、救灾活动告一段落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与商业银行进行配合,根据震灾中死亡的公众名单与身份,核对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并且向社会予以公告,要求利害相关人或法定继承人予以确认。公告期满后,再通过法律程序和途径确定为无主财产,纳入国库。
  其次,对于由于金融机构受灾影响而丧失储户资料的情况,同样应该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存款人或继承人进行确认,存款凭证完备的予以登记,存款凭证不完备的,则存款相关利益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或公证程序主张权利。

第三,即使采取了以上措施,仍然可能会有部分无主账户,十年后最终变成久悬户。为了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如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那么将来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必要规定如果睡眠账户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缴入国库。

第四,经过清理无主存款和其他无主财产,会集部分资金。这些资金如果考虑用于灾后相关事业支出,或弥补金融机构的受损债权,但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批,如无主存款所有人同时也是银行贷款客户之时,就应该优先考虑弥补银行的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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