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49期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马鞍山 夏竹林)

点击量:5835 发布时间:2010-07-05 14:41:03

 

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民建会员、马鞍山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会计师夏竹林反映  中小企业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省企业的90%以上,资金不足问题一直是困扰和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为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有效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扶持推动下,相继组建了一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以马鞍山市为例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情况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许多方面都在不断探索发展过程中,因此有待我们创新作为。以抽取马鞍山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共有十家,其中七家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服务。从出资形式看由政府完全出资的一家,政府出资控股、民营参股的二家,民营出资控股、政府参股的三家,由民营完全出资的一家。七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09年上半年合计注册资本金40620万元,增资状况也参差不齐,在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上,2009年上半年七家公司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75笔,较去年同期增加45笔,增长66%。担保贷款金额达30616余万元,同比增加19491万元,增长57%

从调查结果再结合各地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实情综合分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呈蓬勃发展之势,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运作,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总体表现为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偏少,注册资本金数额大都偏低,规模不大,担保贷款额度小,担保品种单一,期限过短,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担保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缺少规范,部分企业信用度差等,都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及生存和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困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新政,由于设立的时间不长在运作中仍存在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主要的困扰体现在外部相关协作部门的认知和内部自身实力及机制等,阻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功效发挥。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认知不足

目前,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整体状况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公司的认知度不高,参与信用担保贷款的业务面不够广,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协作的银行不是很充分与积极,平均每家信用担保公司的协作银行约为二家左右,并且多为地方商业银行。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1:5至1:10的放大倍数为承保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但很多市、县的银行在操作中要求在每笔贷款发放之前,由担保公司存入等量资金作为担保,部分信用担保公司基本是按1:1或1:2的比例和各商业银行开展信贷合作。显然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不足,杠杆效应低,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的信用融资功能。

贷款利率的水平也显得居高。当前与担保公司有协作关系的银行一般都将信用担保贷款的利率上浮20%,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上浮利率高达80%。不仅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协作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贷款中只有高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全部风险责任均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

2.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实力不强,机制不健全

尽管在数量上全省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地区都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普遍地表现为规模小、实力弱、资本金到位率低。根据国家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要求,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收资本。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达到这一规定与要求的很少,平均资本金规模约为四、五千万元左右,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相关要求相差甚远,无法有效放大贷款规模,不能满足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日益增长需求。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建设方面也比较滞后,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专业管理人才,所开展的信用担保业务带有粗放性,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运做和市场风险缺乏较深入的评估、调研与把握。人员上平均每家公司的工作人数只有45人,有些公司的人员更少。由于人手少,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置简单,在业务处理和操作程序上存在简化从事,反担保制度程序不够健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潜在风险较大。

三、几点建议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意识到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保持地方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1.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关系。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各市、县政府应明确各级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布局、谋划、协调、监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序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在理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方面要发挥协调作用,经贸委、银监局、人行等部门对目前存在的风险共担、放大倍数、担保(反担保)认定标准、上浮基准利率等问题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协调,积极取得各大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促进金融机构从大局出发,努力使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达成共识,相互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真正建立起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互惠互利,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来源,沿着以政府出资为主转向政府与民间出资并重的方向发展

由于信用担保机构为微利风险行业,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时期表现为政府投资为主在所难免。目前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运作在成立之初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既有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又有社会其它机构和企业联合出资。

鉴于目前经济和财力并不充裕状况,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的全部或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给省级和各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因此,各地政府在直接提供资本金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以优惠政策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大力支持开展信用担保的同时,积极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最终形成以政府资金为主,民间资金比重不断增大的多元化信用担保资本结构,构成政策性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信用担保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是新形势下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新举措。信用担保机构属“高风险、低收益”行业,其社会效益远远高于自身经济利益,但以目前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和实力都相对弱小的状况而言,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与收益并不对称,政府要及时建立相关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可以通过再担保减少代偿损失,但其微薄的保费收入可能仍不足以承受20%-30%的代偿金,这便要求政府制定补偿奖励政策,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一是政府要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二是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稳定的额度,补偿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后,财政就及时给予资金补足;三是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范围;四是对担保覆盖面广、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及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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