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46期出台《工资条例》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芜湖 徐林)

点击量:6344 发布时间:2010-07-05 14:39:24

 

出台《工资条例》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  

    

民建会员、芜湖市宇浩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徐林反映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著文《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文章强调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也将在年内出台。

已颁布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内容上,对劳动者的保护虽然比较全面,但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困难,对劳动者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条文上。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普遍存在企业主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突出。很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应该是我说了算”。

为改变上述权利失衡现象,特提出以下两条建议:

一、在企业主与职工谈判方式上,《工资条例》应当引进第三方谈判的方式,即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和当地总工会共同委托律师,由律师与企业主进行集体合同(包括工资薪酬)的谈判,委托律师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该谈判方式应以立法予以强制推行。

二、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上,应当建立企业工资薪酬备案制度,即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每个企业的工资薪酬备案登记管理档案,对每个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管理。《工资条例》应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以绩效工资的方式予以发放,规定企业每月在其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职工的绩效工资,并将其每月30%的净利润提存至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账户。每一季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对净利润进行审核增减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于企业故意隐瞒利润、弄虚作假和拒不执行监管的,由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倍处罚,并对举报者进行重奖。

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不公,实现全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社会安定团结,经济稳步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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