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42期莫让企业年检成为变相的市场准入新门槛(芜湖 王健)

点击量:6167 发布时间:2010-07-05 14:36:58

 

莫让企业年检成为变相的市场准入新门槛

 

芜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科员、民建芜湖市委员会委员、经济师王健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等法律均规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即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及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及企业终止。

目前实行的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始于1982年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31日至630,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年检工作范围广、任务重,企业年检工作逐步被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办理。在实际操作中,未按时参加年检,是视同不接受年度检验来处罚的。目前,在年检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因故未能及时参加年检,逾期办理年检手续时,被课以较大数额罚款;还有的企业报名参加竞标,需提供年检后的营业执照,请求加快办理年检被拒绝,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相当于企业每年要办理一次市场准入,大大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年检本应是规范市场秩序的监管行为,却更多地被赋予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权力。年检工作集许可、检查、处罚内容与一体,权限不断下放,基层工商所拥有终裁权,处罚金额较高,处罚标准模糊,涉企利益巨大;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因人员少、素质低,不熟悉相关部门的办理要求,年检时出现办理程序瑕疵,申报时间超期等问题,被少数基层主管部门加大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基层管理部门甚至借年检之机加大处罚力度,引发滥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助长不正之风,亟待在具体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几点建议

近年来,从“国发三十六条”、“工商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主动倾听企业呼声,从国家发展战略和政治稳定高度,鼓励和帮助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出台政策,制订修改和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大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企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为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建议:通过进一步明确管理界限,细化各项管理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年检中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升企业年检工作的科学性;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优化年检服务程序,使之成为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重要手段,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明确提出的“年检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一项监督工作,更是为企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监管行为,大力把好年检审查关。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类确定工作目标,推进年检分类管理:

一是确定免检范围:对未被投诉、未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逐步扩大免检。

二是加大重点审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出现投诉记录、经营中被处罚等问题的企业,实行重点审查;上级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上门抽检,确保企业兑现承诺、规范运行

三是推进联合年检: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及环境保护的行业,由相关部门实行行业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是设立特约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年检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约服务;或实行上门服务,解决企业困难。

五是开展网上年检:通过电子邮件、网上办理等渠道,方便申请人提交年检申请,为企业参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科学界定年检行政处罚的界限,建议对新成立民营中小企业实行首次无过错免罚制度。

一是确定企业年检免罚范围:对新成立的中小企业,首次年检中,出现程序性违规行为(如逾期未年检),实行只纠不罚;对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责令限期补办。加强以行政劝导、行政提醒、行政预警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年检指导措施,保护和帮助企业发展。

二是划分企业年检处罚标准:对企业年检中因程序性违规的处罚,一律按下限处理;明确企业纠错程序及救济途径,积极完善处罚程序;合理界定处罚权限,实行处罚金额集体票决制;实行处罚责任追究制,落实处罚资金“收支两条线、银行代收制”管理。

三是完善营业执照吊销制度:针对少数企业故意不参加年检,谋求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非法退出市场逃避债务等行为。明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限期强制委托清算的方式及程序,要求限期完成注销登记,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