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5期公众媒体应做抵制传播虚假扰人广告的模范(芜湖 孙海梅)

点击量:5598 发布时间:2010-06-23 11:36:27

 

公众媒体应做抵制传播虚假扰人广告的模范

 

    芜湖县招标采购中心科员、民建会员孙海梅反映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所提供的传播服务,已经越来越深地融入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在物质上既是人们需要的消费内容,如衣食住行般一日不可或缺,在精神上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传播文明、娱乐大众之功效。然而现在的受众无辜又无奈,常常被一些内容不实、嘈杂扰人的产品推销广告打断正在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就连新闻类节目也不能幸免,强行插播、恶意循环、轮番轰炸的情况随处可见,干扰了正常信息传播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破坏了娱乐节目应有的欣赏效果,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持续不断的精神伤害与利益侵害。如果任由这种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重视长远社会效益的状况无端延续,公众传媒终将为失去公信力。

据报道,2009年广电总局共监管了380余套电视节目和40余套广播节目广告播放情况,监听监看时间达1万多小时,结果发现违规面较广,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广告内容低俗恶俗,特别在一些广告咨询节目中,电视购物短片虚假广告泛滥。广电总局全年共清理整顿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和各类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3600余条,表明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

媒体作为有偿服务的平台,享有相应的收费权利,但收费权必须与服务责任并重,只重收费不顾应尽的服务义务,至少有违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嫌。比如有线电视,消费者既已成为按年付费的电视台收视用户,那就是为电视节目全部播放时间买过单,就对符合规定标准的电视节目内容、品质、播放时间拥有所有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神圣不容侵犯。

随着国家广电总局新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商业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电视购物广告、名人代言医药广告等将成为监管重点。

为此建议:以“公共电视”为主导的主流公众媒体,乘新规颁布东风,主动自查自控、严格守法自律、承担社会责任,以适量、适时的公益广告取代商业广告,坚决抵制垃圾广告的营利诱惑,斩断广告与暴利之间的无耻利益链,扭转媒体被广告费绑架、商业性侵害公益性的局面,还消费者一个洁净、清新、享受的视听空间,重塑媒体形象、重铸媒体信用,做传播社会文明道德风尚、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模范。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