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4期 应允许集资建房(省直田柏强)

点击量:7282 发布时间:2010-06-23 11:35:48

 

 

应允许集资建房

 

民建中央特邀信息员、民建安徽省参政议政委会员副主任、安徽工人日报总编室副主任、田柏强记者反映  按我国房改的初衷,经济房廉租房应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20%左右,也就是说,住房商品化后,仍要保持20%左右的福利房。目前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适用房来说,其本质是含有部分福利成分的商品房,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经济适用房暴露出的问题太多,如房价计算复杂,房价的确定又分为多种层次,产权又无法做到清晰化,业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难分清。分配掺杂太多的人为的因素,土地成本的上升,已使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也远远超过了低收入者的购买水平,种种复杂原因使经济房成了政府是“花钱找麻烦”。许多地方政府已停或少建了经济房。

  面对经济房的缺位,一些单位只好走集资建房的路子,而集资建房目前还属“灰色地带”,许多地方还对“集资建房”下了禁令,因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搞集资建房,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就搞不成“集资建房”,因此造成这些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很大,所以一些地方对集资建房亮起了红灯。

  从本质上来说,单位集资建房是件好事,它并没有占国家的便宜,单位和开发商一样,花钱买的地,大伙凑钱来盖的房子,就像做衣服和买衣服一样,做衣服省的只是服装厂赚的钱,集资建房也是未让开发商赚钱罢了。几年前,针对开发商的暴利,甚至出现了个人来集资建房的现象,由于操作难度大,而未能成功。

当然,对集资建房应加以规范,不允许单位利用权利,低于市场价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是不准单位用公款补贴建房,第三是尽可能面向社会,对其它没条件的单位职工也允许参加,第四是不允许一人购多套,如果做到了这几点,应鼓励单位集资建房,而不能因为部分单位搞不成,就使大家都搞不成。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