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9期关于规范民间文物鉴定业务与行为的建议(省直李修松)

点击量:6476 发布时间:2010-05-26 11:35:41

   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民建中央委员、民建安徽省委副主委、全国人大代表李修松教授反映: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文物收藏热仍然有增无减。由于文物收藏专业性强,绝大多数购买文物的收藏者都缺乏文物鉴定的知识和技能,往往与卖家的信息不对称,不能把握文物的真假、价值和价格,所以,文物鉴定对于引导健康的收藏行为,促使文物的有序流通,确保购买收藏者的利益,鼓励藏宝于民,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国家设立的各级鉴定机构及相关的考古所、博物馆、文物商店等鉴定人员职责主要是开展内部文物鉴定,一般不对外服务,更由于其人手少的原因也无法承担起对社会开展文物鉴定服务的职能;同时,国家对民间文物鉴定业务与行为至今仍未形成一整套约束机制,从而予以规范,以至出现一系列问题:

第一,各种民间文物鉴定机构遍地开花,发展迅猛,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对满足群众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有不少游离于文物部门监管之外,有的甚至未经工商部门注册,不能照章纳税,违法违规开展鉴定业务。部分鉴定机构聘请的鉴定人员有的是“自学成才”的文物收藏爱好者,有的是仅上过几天培训班而获结业证书的非专业人员,并不具备文物鉴定的技能和水平。他们对文物鉴定的流程不合规范,定级标准参差不齐,职业道德差异悬殊,收费标准高低不齐。更有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赚取鉴定费,鉴假为真、鉴次为精,虚高估价,甚至有变相买卖鉴定证书的现象。

第二,部分拍卖公司为了赚取手续费也通过虚假鉴定拍假卖假,哄抬售价。

第三,少数国办鉴定机构(包括鉴定委员会)的责任鉴定员和有关文博机构的鉴定专家通过在民间文物鉴定机构或拍卖公司兼职赚取费用,或私下开展鉴定业务赚钱。其中有的人出于赚钱目的或应民间鉴定机构或应个别电视媒体“鉴宝”类节目要求,虚高估价,开具虚假鉴定书。

第四,上述第一、二、三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因常常属于法律真空,往往久拖不决,最后不了了之。

第五,在如今一哄而起的电视媒体五花八门的“鉴宝”栏目中,有的为了提高收视率,制造哄动效应,有意让参鉴专家过高虚估文物的市场价格。

第六,为了适应“收藏热”所带来的“鉴定热”之需,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文物鉴定培训班,滥发证书,从而助长了民间文物鉴定的杂乱。

上述民间文物鉴定业务和行为的不规范乃至混乱,诱导了暴富心理,给收藏者以错误的导向,刺激了造假售假,引发了盗墓之风,扰乱了文物市场,常使购买收藏者血本无归,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亟需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和理顺。为此,特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国办文物鉴定机构的导向作用。促使各级国办文物鉴定机构在履行好自己职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组织鉴定专家(含相关国办文博机构的鉴定专家)为社会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同时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健康的文物收藏行为。

第二,对国办鉴定机构及相关国办文博机构在职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和离退休人员在相关民间鉴定机构兼职从事文物鉴定业务作出合理的规定,并加强管理。

第三,禁止任何人以个人身份开展有偿文物鉴定业务和行为。

第四,对民间文物鉴定人员实施资质管理。由省级以上文物部门通过资格审核和组织业务知识、技能单项考试(按:有志者可通过一个个单项考试获得多项鉴定资质),颁发不同级别的责任鉴定员证书,方可从事某项(或某几项)文物鉴定。同时,建立此类人员文物鉴定业务档案,建立信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且鉴定业务和行为规范、信誉好者,可通过资格审核和组织考试,提高其作为责任鉴定员的级别;对于不规范、有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文物鉴定资质。有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对兴办民间文物鉴定机构实施许可制度,把好准入关,予以规范管理。对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责人鉴定员级别和数量、管理人员条件等作出规定,符合规定者,核发文物鉴定许可证。工商部门根据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税务部门再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以向社会开展文物鉴定业务。文物鉴定许可证采取分级管理,根据申办者所具备的条件颁发一、二、三、四不同级别的许可证,从而相应获得一般文物,三级品及以下级别文物、二级品及以下级别文物、包括一级品在内的所有文物的鉴定资质。对鉴定证书和收藏证书的颁发亦予以规范。同时,建立管理档案,对于信誉好且综合条件提高到一定程度者,可以通过省级乃至国家文物部门审核,获得上一级的文物鉴定许可;对于不规范、有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另外,物价部门对于文物鉴定收费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予以规范。

第六,把好文物拍卖前文物鉴定审核关。列入拍卖的每件文物的鉴定结果都必须通过国办文物鉴定机构审核无误,才能准许拍卖。同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防止相互间串通、包庇。

第七,举办各种文物鉴定培训班,都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文物部门的许可,对其加强管理,并在相应的政策法规条文中予以规范。

第八,成立省级、全国性的文物鉴定者协会,加强民间文物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自律。

第九,根据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从而将民间文物鉴定业务和行为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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