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0期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开征物业税的几点建议(合肥王世清)

点击量:6751 发布时间:2010-05-24 16:23:59

  

(作者身份:省政协委员,常委;民建会员,民建安徽省委副主委,民建合肥主委)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强调:“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迈进,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诸多问题和弊端慢慢显露。主要有以下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税种繁杂、不合理;房地产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多通过交易环节征收,纳税人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过轻;现行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主体作用不明显。

()、房地产税整体作用发挥不明显。房产商品的价差。主导原因是地产位置不同,其使用权价差造成的,只是最终反映在房产商品价格上。在我国,由于对房产和地产征税制设计不合理,使房地产税收对调节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和调节资源占用方面的土地使用税的作用未发挥出来。

(三)当前分税制模式下的中央地方税权划分,使地方财政实力极其单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差距悬殊。分税制改革推进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状况分化严重,部分地区财政入不敷出,影响了政府职能正常发挥。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种多属于地方税种,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房地产税种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如果新开征的物业税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力税种,有利于推进地方政府在决策时秉承“对下负责”的态度,从长远利益考虑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房地产税收分别做为财产税、资源税对纳税人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发挥,使居民因房屋、地产产生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改革后的物业税如以房地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以房地产保有阶段为主要课税环节,其税额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成正比,从而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发挥对人们收入分配不公的平抑效用,促进社会公平。

(五)房地产行业发展不健康。开征物业税以后,房地产开发商的准入标准可能会降低,加之多年来房地产行业所显示出的巨大利润空间,必然会吸引众多产业甚至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行业竞争可能会加剧,行业平均利润率也必然随之下降。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实施合适的宏观经济政策予以引导,把房价引导至正常的轨道上。这一方面压缩了开发商的暴利到合理的利润空间,与此同时又缓解了购房难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

(二)明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物业税纳税人可分几种情况:单纯的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所有者;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所有者;房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征收对象就可以分为与此分别对应的四类。另外,物业税的征收对象还要考虑到新旧房的衔接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然会引发新旧房的税收差别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可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即对所购房地产价款中已含有原有房地产开发、取得等环节各种税费的业主采取免税政策。

(三)合理界定征税范围。目前,物业税的课征范围主要应包括城市、城镇、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和房屋(包括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房屋),在条件具备时逐步扩展到农村。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物业税不仅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的合并,还应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的合并。顺应国际趋势,物业税计税范围应该包括各种产权类型不动产,而对于不同的产权类型应分别规定征管方式和税率等。

(四)规范设计计税依据。建议采用统一的评估依据和日期,反映物业市场价值的变化,设有公平的反对及上诉机制。在采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时候,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可以采取不同比例(通常称为“评估率”)。如普通住宅适用于较低的评估率,别墅适用于较高的评估率,超过一定面积的居民住宅要采用较高的评估率。解决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

(五)合理设置税率。对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具体确定原则:根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物业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的物业的实际应税价值确定。

(六)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对因商业非商业用途、对有收益和没有收益加以区分,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还应立足我国居民住房现状,以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继续老年服务、城市经济弱势群体等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机构免征、减征物业税。授权地方财税门制定定本地物业税征、减、免具体措施,并向地方人大报告通过。

此外,目前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应利用税收杠杆作用,调节区域经济。采用地区级差,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免征,欠发达地区少征,发达地区多征。比如,对西部地区免征,鼓励资金、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另外,物业税虽然倾向于属于地方税种,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的国情,中央还应对各地区的物业税收入有统筹分配的权力,以便支持落后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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