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诉讼保全的相关建议

作者:张林 责任编辑:田丰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20057 发布时间:2023-05-11 09:58:48

巢湖基层委会员、巢湖法院法官助理张林反映: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井喷式增长,诉讼保全案件随之大量增加。但由于近几年基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前置的程序设置,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未设置专门的诉讼保全窗口,致使当事人、律师从保全立案、保全措施的查询、保全结果的反馈、解除保全等来来回回寻找法院不同的部门,易造成当事人、律师焦躁情绪,不利于案件的处理。

2、部分基层法院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保全案件且保全措施实施效率较低的情况。部分基层法院以保全案件并非紧急情况而拒绝受理立案,致使当事人及律师的诉讼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部门法院由于保全立案与保全措施的实施部门并非同一个部门,致使裁定书作出后保全措施迟迟得不到执行。鉴于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情况非紧急的情况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实践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具有随意性。

3、诉前、诉中、诉后保全裁定的制作及相关承办人较为混乱,鉴于近几年基层法院将诉前调解设置成诉讼的必经程序,无形中将大量保全分解成诉前、诉中阶段,且诉前保全是一个部门办理,诉中是另外一个部门办理。例如,一个案件立了诉前调解,在调解阶段申请了保全,一般情况下保全裁定由立案庭作出。假如此案件未能调解,生成民初案号后再申请保全,该保全裁定书由承办人作出。当事人、律师往往难以区分该种情况,很容易跑错部门。

二、相关建议

1、建议法院系统做一次全面摸底,督促基层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保全窗口,且将该窗口用醒目字体放大标识,方便当事人、律师办理业务。建议此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将保全咨询、保全立案、保全回执的签收、保全裁定书的送达及解除保全等的全部涉及保全的相关业务工作合并于此窗口统一处理,且该窗口设置于诉讼服务大厅便于当事人、律师办理业务,减轻诉讼负担。

2、保障当事人、律师申请保全的权利,无论在诉前、诉中只要当事人、律师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不得仅仅以“非情况紧急”为由拒绝受理保全案件,且保全案件受理后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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