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8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民建蚌埠市委)

点击量:5382 发布时间:2010-05-24 16:22:39

    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是政府与市场沟通的桥梁。这些年来,各种中介机构活跃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发挥着鉴证、决策支持、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功能,减少了各社会主体之间的磨擦和矛盾,维护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速了各生产要素的流动,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的正常进行,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提高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一些中介机构出现的虚假报告、压价竞争、业务回扣、无照经营等问题,有的在土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和工程审计时,故意高估或低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严峻挑战与影响,损害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行政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合二为一;二是缺乏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由于中介行业主体性质较为复杂,既有工商登记的营业企业,也有民政、人事登记的事业单位,更有司法登记的法律机构。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前审批,存在严重的监管缺位,行业自律性监管也尚未建立或疲软乏力;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乏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目前,除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有法可依外,其他行业都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制度混乱。中介组织的日常工作虽是个体行为,但实际上起到了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公众往往是通过这样的日常接触来认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在一定程序上也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如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建议如下:

一、统一管理组织,强化行业管理

为改变目前中介机构多头管理、监管不足的现状,必须打破纵向监管模式,建议政府成立新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定期了解中介机构的运作情况,及时听取群众意见,逐步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其主要职责应是围绕"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即负责监督中介机构本身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检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核实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规范作业,但并不干涉中介机构如何开展业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中介行为

每年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要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社会各方面的举报投诉,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责任追究等一些措施,要求政府财政(税务)、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属中介机构的设立、执业资格、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密切配合、沟通协调,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监督工作担当起来,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扯皮。使中介机构感到不守信用,不依法依规公正执业,将会被市场淘汰,并付出沉重代价。

三、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继续加快政企、政事脱钩。对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如价格评估所、土地评估所、环境影响评估所等)要一律限期脱钩;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同时,加快行业协会由“官办”向“民办”转变的进程。强化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各自行业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独特作用。

四、大力推行公开招投标、采购制度
  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从事国有资产、国有土地评估、拍卖、公共工程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破产企业选定破产管理人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市中级法院不得采取个别或少数人决定中介机构的做法,应根据中介机构信誉、资质等情况采取招投标办法解决,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公共利益,也能有效避免中介组织为争夺业务而向国家公务员行贿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

中介机构执业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则,执业记录内容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均应有明示制度。逐步做到管理有法,收费有据,监督得力,活动有规,运作有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凭借垄断地位向企业收取过高的与其服务不相符的服务费用。施工图审、建筑放样、地籍测绘、土地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低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服务项目向全社会开放,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服务,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对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报告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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