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4期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直赵皖平)

点击量:5900 发布时间:2010-04-13 09:30:32

(反映者身份:民建会员,常委;省政协委员,常委,安徽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心主任)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定,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们在基层的调查研究,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率并不高,但速度有增长趋势,规模经营的集中度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流转对象趋于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由农户间流转不再局限于种植或养殖大户,而是向城镇经济实体、个体工商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转变;三是流转价格呈逐年攀升趋势;四是流转了土地规模经营产生的示范带动效应较强。

虽然农村经营的土地流转局面方兴未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土地流转的比重占总量偏少;二是土地流转的层次较低,转包和租赁占较大比例,而经营权转让和入股的偏少;三是缺少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和服务平台;四是农村养老机制不健全,农民有后顾之忧,有观望情绪,有的甚至有抵触情绪;五是地块分散、土地基础设施差,与规模经营不配套,不便于流转等。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就是要加强管理与服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使流转更加趋于规范化,不至于落下纷争和后患;服务的目标就是为供方和需方提供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有所不为,就是不要搞行政推动,不搞“拉郎配”,不搞“一刀切”。在管理与服务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有条件流转的土地,仍要坚持以“依法、自愿和有偿”为前提条件;二是要注意掌握“三不”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不要拘泥于转包、租赁、股份等形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发展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强农村“统”的经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核心目标仍是增加农民收入;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氛围;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协调、配合与组织的作用,一方面要做好统一思想的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稳定土地承包制、有利农业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利益调节机制,处理好供需双方的利益关系,加强协调配合与服务。

第二、要积极探索,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一是不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和交易平台建设,切实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二是积极培育农村土地中介服务组织,不仅可以建立必要的农村流转土地储备资源,而且按需对待流转的土地进行一定的改造和投入,从而促进供需双方达成一致;三是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乡镇,要积极尝试股份合作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础好的村镇可以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形式,把这些土地集中起来,交专业合作社统一开发经营;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专项调查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注意避免土地流转手续的繁杂,要办事简便、方便群众。五是要积极探索其它更多的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如将土地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融资,形成“土地银行”等。

第三、要进一步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措施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仍然缺少更加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激励性的政策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二是要有激励机制,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基层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进行的规模经营,尤其是对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或种养大户,要进行重奖,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要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当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了,农民才无后顾之忧,才会暂时舍弃“一亩三分地”,主动加入土地流转市场。

第四、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管理。对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管理,既是对流转方的对被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确认,也是维护农民权益的保障。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农村流转土地虽然经营主体发生改变,但由于被流转的土地仍属于农村经营土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未发生根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也不得改变。因此,被流转的土地属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部调整。所以,对流转土地的确权应以农业部门为主体,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流转的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致于发生改变,才能解决被流转土地的农民对基本生产资料丧失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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