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

点击量:6048 发布时间:2010-03-10 15:55:28

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

 

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七条要求:推进林业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很多地方,结合实际已相继推出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措施,农业发展银行还率先开展了林权抵押业务。但是大多数各地基层信用社尚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落实情况不尽人意。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增多,社会就业和稳定压力增大。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拥有林地资源地区的广大农民自我创业、发展生产的融资问题,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购买力,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生态体系建设,而且带动了经济转型,扩大了内需,增强了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林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设。由金融机构和林业评估机构起草互信评估流程,一站式评估服务,评估费用结合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给予一定优惠。

 

二是建立林权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应从财政抽出一定资金,设立林权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开展林业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产生的不良信贷,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三是简化办理贷款手续。由政府牵头,督促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尽快林权抵押贷款品种,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相关办法简化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具体方式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林群抵押贷款;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林群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林农+林群抵押贷款;林农联保贷款等多种模式,拓宽林业龙头企业或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

 

四是组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其职责就是对所在地区林木所有权实施登记、变更和动态管理,为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构建林业大市场,规范流转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克服没有市场,盲目流转或流转中的投机、欺诈、炒作行为,保护林农切身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导广大林农规模经营林业,实现由千家万户经营为主体的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化林业经济转变。

 

五是建立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投放资金大,林农在后续管理和扩大规模上受资金的限制。林权到户后,广大林农倍加追求林业的经济效益,政府部门要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运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作为,大胆探索,更多地利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支持,制定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鼓励、引导林农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同时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六是拓展林业投融资渠道,为林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林改后林农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有了林地,却苦于无前期林业资金投入。建议政府从中协调,尽快使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为林农申请林业生产贷款创造便利,真正把林木、林地“死”资源变成“活”的资本,使广大林农手中的《林权证》成为林木流通的“绿色信用卡”。

 

七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林农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扶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我省林业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经营。同时要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为深化我省集体林权改革、实现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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