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作用

点击量:5216 发布时间:2010-03-10 15:53:22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

支农兴农中作用的建议

       

 

   “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力支持。农村金融对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满足了“三农”客户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但当前我省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不够。二是产品和服务方式不适应农村特点。三是对涉农金融机构业务的引导与激励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兴农中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设“共赢的农村金融”。走一条“三农”、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共赢的新路子。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防止把农村金融业务做成“次贷业务”。对政府而言,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于“三农”而言,要通过金融教育引导涉农客户强化风险意识,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在合理确定自身收益风险特征和有效金融需求的基础上,恰当选择金融产品与服务,避免背上债务包袱。

 

二、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业银行应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要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加大各类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继续深化改革,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引导信用社朝着贴近“三农”的方向发展。处理好农村信用社市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关系,维护和保持区(县)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的稳定,强化基层社服务“三农”的能力。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三、找准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的重点。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农村产业化为基础,以工业化为主导,以农村城镇化为载体,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一是以国家级、省级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支持优质农业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转化和仓储流通体系建设。按照“一户一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支持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规模经营户等扩大生产,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推进当地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二是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商机,联手相关部门,重点支持符合农村金融机构城镇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条件的农村水路电气、通讯设施、清洁能源等生产生活设施项目。三是围绕省(市)重点支持的工业园区,以及配套发展的各具特色的工业小区和产业集群,根据当地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产业现状,支持能源工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和专业化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

 

四、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保障农村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行。健全政策性农村保险制度,探索适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建立农村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保障债权实现,促进农村资金融通。综合运用财政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设定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增加对主产区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支农长效机制。

 

五、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农村保险、担保等业务的发展。一是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和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加补贴品种。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由政府资或多方筹资组建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中心,鼓励组建民间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同时,通过建立财政资金和农村金融资金之间良好的流动和协调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和信贷投入的增加。实施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凡是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建立对特定信贷业务的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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