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点击量:6423 发布时间:2010-03-10 11:15:47

             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构建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经和方法之一。

一、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活动存在问题

(一)信用担保体系深度、广度需要进一步开拓。一是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二是信用担保机构的多元化格局未真正建立,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足。三是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有限。四是与信用担保相配套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管理信息、信用监管等信用管理支持体系尚未健全。

  (二)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收费低,缺乏稳定的后续追加补充机制。

  (三)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地分散。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增加了担保公司风险。

  (四)缺乏专业从业人才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五)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不完善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二、相关建议

   (一)深化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层次上,在普及县、市、省三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基础上,延长机构链条,向上在国家一级建立全国性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向下鼓励在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建立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吸纳社会资本参股政策担保机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民间各类资金加入信用担保行业,推进担保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建立一个直属人行的专门职能机构,负责全国企业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于一体,随时在全国信贷登记咨询网络上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最终形成以人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为主,商业化企业征信公司和银行、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为辅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权威性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并完善这类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建立适合中小企业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级及确定企业信用类别的理论和方法,形成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信息来源广泛、传递快捷、处理迅速、反馈及时、高效的管理信息平台。

   (三)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通过信保基金预算等形式,通过立法的形成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建立再担保的融资功能。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国家级的再担保机构要及时建立起来;逐级分摊风险,以期用中央财政撬动地方财政,用地方财政撬动商业资本

  (四)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人民银行应引导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改变目前担保机构全额担保,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整合政策性担保机构,统一组建市一级大的法人担保机构实体,原有的县一级担保机构在归并后以分公司的形式运营。加强信用机构自身建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求担保机构加强负债、代偿损失、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严格担保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向政府和财政转化。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加强项目跟踪,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加强客户群信息资料收集工作。

  (五)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对失信企业行为的约束采取联动机制。加大不良信用企业失信成本;明确失信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把企业信用行为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具体自然人身上,并使这种不良记录跟随责任人相应的年限;明确民事赔偿机制。有效增加失信成本和守信利益,进而从根本上增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大信用担保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由高校开设担保专业,专门培养担保专业人员。对现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教育培训和再教育机制。健全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进入门槛。在担保机构内部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强管理。

  (七)加快与信用担保相关的立法,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保障。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或《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加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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