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正

点击量:7411 发布时间:2010-03-10 10:02:20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正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今年2月以市政府142号令颁布、3月1日起施行,后,不少企业经营者质疑其中部分条款的有关规定。其《办法》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中的第二款规定“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以及第六条规定“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音等污染经营性项目”。

     不当之处:准入限制不科学,现在省委、省政府大力提倡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以上两条禁止性规定,是不科学的。现在城市用地紧张,楼宇多为高层建筑,楼下大多是经营楼层或门面,如果服务业环保工作简单化、一刀切的“禁止准入”,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城市楼距,尤其是一些老的城区,楼距一般都小于15米,试问城市道路汽车噪音、排出的尾气距离道路两边的建筑群也都是少于15米,《办法》如何对此实施限制?环境管理不能以数量做为依据,而应以质量作为标准,因此,零排放、对外零噪音、对社会零污染应该作为考量是否准入的标准。

 

建议:

    1、只要项目单位提出科学可行的可操作的“零排放、对外零噪音、对社会零污染”等治理措施,符合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就可以发放预许可证,便于项目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如果竣工达不到“零排放、对外零噪音、对社会零污染”的标准,限期整改,如果达到“零排放、对外零噪音、对社会零污染”,即可发放许可证。到期没有达到标准,收回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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